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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Jun 2016

反避稅條款

巴拿馬文件曝光後,企業避稅議題引發各界關注,立法院財委會於105年6月8日初審通過行政院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是台灣公司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是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都必須在台灣繳稅。所得稅反避稅條款初審,其重點如下: 受控外國公司 (CFC) 規定 CFC盈餘要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母公司課稅-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三 目的 避免企業藉在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規避稅負 排除 只適用低稅負國家的CFC,(稅率低於台灣營所稅70%以下地區(即稅率低於11.9%)) 豁免 1.有實際營運活動 2.沒有實質營運但盈餘低於一定標準 配套 可盈虧互抵,避免重複課稅 實際管理處所 (PEM) 規定 PEM在台,視為台灣境內的企業課稅-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四 目的 防杜企業藉在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台灣稅負 認定 要件 1.重大管理、決策者為台灣居住者,或總機構在台 2.財報、會計帳簿及重要紀錄在台製作或儲存 3.在台有實際經營活動 好處 PEM可適用兩岸租稅協議 實施前提 1.兩岸租稅協議生效 2.國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國際版肥咖CRS)資訊自動交換實施狀況 3.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 實施日期 由行政院訂定,最快為107年(CRS第一波上路)   行政院版本的反避稅條款,與前次版本相較,增加豁免門檻,企業盈餘太小不列入課稅,預計相關初擬子法後,召開公聽會與各界溝通,同時CRS若要實行也需要修法,因反避稅條款最主要仍要看兩岸租稅協議進度,將由行政院訂定正式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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