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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ov 2015

兩岸租稅協議的新選擇

兩岸租稅協議終於在8月25日由海基會及海協會完成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目前待立法院通過,最快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所得/扣繳稅款就可適用兩岸租稅協議。過去基於歷史因素,選擇第三地投資大陸的台商,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可以 選擇自己在台的公司及海外公司登記為台商,都列入在台灣居住的居民稅收實體。或者也可以設法認定為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主體,透過當地與大陸的租稅協議來減稅。由於按照現在的國際 慣例,納稅主體的認定,並非依照公司的註冊地點來決定,而是以公司實際運作的情況而定。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前及生效後之影響說明如下: 項目 生效前 生效後 影響 第三地間接投資台商 不視為台商 符合實際管理處所規定者可視為台商 減免稅優惠 短期承作大陸工程 有繳大陸稅風險 存續超過一年才視為常設機構 降低課稅風險 台籍員工赴大陸工作 要繳大陸稅 下列條件下需繳大陸稅 1.一年居住超過183天 2.大陸營運處所負擔薪資 降低課稅風險 暫存貨物在大陸 有繳大陸稅風險 免稅 降低課稅風險 海、空運輸業務 要繳大陸稅 免稅 有助直航運輸業務 股利所得 大陸扣繳稅率10% 持股25%以上,大陸扣繳稅率5% 降低扣繳稅率,增加台灣公司ICA扣抵稅額 利息所得 大陸扣繳稅率10% 大陸扣繳稅率7% 降低扣繳稅率,增加台灣公司ICA扣抵稅額 權利金所得 大陸扣繳稅率10% 大陸扣繳稅率7% 降低扣繳稅率,增加台灣公司ICA扣抵稅額 股權轉讓所得 大陸扣繳稅率10% 免稅 降低扣繳率 移轉訂價爭議 兩岸追稅 有預先訂協議權利 不會雙重課稅   原兩岸租稅協議洽談甚久,主要卡在台商顧慮課稅資料,恐透過資訊交換提供給大陸,而遭查稅或用於稅務 外用途,但協議達成「四不原則」共識,即「不溯及既往、不用於刑事偵查、不作稅務外用途、非具體個案不提供」。惟兩岸租稅協議還有諸多細節,例如:「實際管理處所」之詳細定義及 配合修正部分稅務規章等,都有待財政部進一步規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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