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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Jan 2018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因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增訂「補繳」規定,財政部於106年4月修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業若是減資退還股款後再增資、終止投資契約、或完工後卻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認定範圍時,不得適用投抵規定,已申報抵減稅額者須繳回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簡略介紹相關規定如下:

 

租稅優惠

        主要為獎勵民間機構增資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若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增資而發行的記名股票,營利事業的法人股東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可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補繳」條款

        為避免民間企業享有租稅優惠後,卻發生無故終止合約、或投資建設完成後卻不符合規定的情況,訂定「補繳」條款,即民間機構須將已抵減的稅款繳回,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應募」定義

        曾有民間機構用「先減資再增資」的特定形式,藉此符合股東投抵要件並進行租稅規畫,但違反實質獎勵規定。為確保股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達成獎勵政策之有效性,修正「應募」定義,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金額。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依核准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所募集之資金,用以支應此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所需者為限。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內之下列支出:

  一、重大公共建設之用地取得成本、興建成本及其相關費用。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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