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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Jul 2018

跨境電商課徵所得稅規定

 
 
þ源由:
為完備跨境電商繳稅制度,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業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將課稅範圍及計稅方式進行規範,其課徵方式會因買受人是否為扣繳義務人而有不同。
 
þ課徵所得稅三部曲:
Step1認定我國來源收入依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
Step2計算應課稅所得額˅可提供帳簿等證明:
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成本費用)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非營業收入總額-非營業費用或損失總額。
˅無法提供帳薄等證明:
 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核定淨利率×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非營業收入總額-非營業費用或損失總額
Step3完成申報˅屬扣繳範圍所得:
國內扣繳義務人→『給付10日內』扣繳及申報。
外國平臺業者代收轉付→『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之扣稅款繳清及申報。
˅非屬扣繳範圍所得:
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於
『5/1-5/31』辦理上一年度所得
稅申報。
 
þ罰則:
 
種類罰鍰滯報金
(逾期申報天數≦15日)
怠報金
(逾期申報天數>15日)
已依法申報納稅,但經查有短漏報按所漏稅額×2倍以下
未依法申報納稅補徵核定應納稅額
+
補徵稅額×3倍以下
納稅代理人未申報有應納稅額計算方式 按應納稅額×10%按核定應納稅額×20%
限額 1,500元≦滯報金≦30,000元4,500元≦怠報金≦90,000元
無應納稅額 1,500元4,500元

 















þ結語:
107年度為跨境電商首度報繳營所稅,營所稅新制其實比舊制就源扣繳更為優惠,電商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後,以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來扣繳,以降低稅賦負擔,又國稅局已有一套查核流程及方式,切勿為少繳納稅金而少報或漏報收入,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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