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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Oct 2018

公司申報新制通知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公司法新增第22條之1,規定申報受益人資料,相關規定如下:
  1.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
  2. 申報種類分為三種:
   (1)「首次申報」:期間在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
   (2)「變動申報」:申報資料有變動,公司應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申報。
   (3)「年度申報」: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之前,將前一年度截至12月底止的資料申報。
  1.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限期通知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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