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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Dec 2019

外商服務所得 兩招認列成本

2019-12-27 03:3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請求外商來台提供服務時,在扣繳稅款之後,還可以主張成本費用,最主要的方式是提出相關帳冊簿據與會計師簽證;若是帳目成本費用分攤困難,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依15%比例核計所得額,二種做法皆可獲得扣繳退稅。

 

官員表示,請外商提供技術服務,依據《所得稅法》可以享有二項租稅優惠,首先是依第8條規定,提示相關帳簿、文據,或是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的簽證報告,申請減除與技術服務報酬相關成本及費用,核實計算所得額後,再由給付人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

第二項優惠,則是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主張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以向給付方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依照技術服務報酬總額的15%,核認為這筆交易的實際所得額並課稅。

官員表示,通常外商在台若沒有常設機構,實務上都是請國內廠商代辦扣繳事宜,在給付價款時先扣繳稅款後,國內廠商才依據上述節稅方式申請退稅。

官員舉例,假設甲公司今年分別請美商乙公司、陸商丙公司派員來台,提供機器設備維護技術服務,給付費用皆為新台幣200萬元,甲公司都按照20%扣繳率,在匯出價款時扣取40萬元。美商乙的員工可能同時來台服務多家公司,認為難以攤算這筆服務的成本費用,經國稅局核准後,將總價款200萬當中的15%換算為所得,核定這次維修服務的所得額為30萬元,再乘以20%扣繳率,其實只要扣繳6萬元,因此可以退稅34萬元。陸商丙公司方面,則提示會計師簽證報告,主張成本費用後,最後國稅局核定所得額為20萬元,換算應扣稅額僅4萬元,因此可退稅36萬。

官員表示,除了所得稅法的二項優惠之外,台灣若與外商所屬國家簽有租稅協定,還可以申請租稅協定當中的「營業利潤免稅」,給付方可以全額退還已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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