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查稅結果出問題,公司要向國稅局提出異議時,要小心復查程序不能用負責人名義,必須以公司名義提起,否則勢必遭到駁回,錯失更正權利。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稅捐處分不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復查不成還可以再提出訴願。
然而公司組織跟一般小商號不一樣,官員強調,公司的屬性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代表法人的自然人並不一樣,雙方是個別的權利義務主體,不能混為一談。
官員表示,近來就查獲一起案例,甲公司因為未申報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16萬餘元,甲公司不服,欲提起復查,卻誤以負責人A先生個人名義申請復查,最後因為國稅局通知補正未果,最後認定程序不合,駁回復查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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