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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Mar 2021

貨物稅減徵退還-企業應做為成本費用之減項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等政策目標,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惟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據財政部於109年7月9日發布令釋規定企業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非屬所得性質,以下說明:
  • 購買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申請時做為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
  • 購買貨物如以費用列帳,則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A公司於109年7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小客車1輛,取得成本為20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無殘值,如於109年7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A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新車應依帳面價值195萬元(成本200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如A公司於110年1月2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75萬元(成本200萬元-109年7月1日至110年1月2日已提列之折舊20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按剩餘耐用年數4.5年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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