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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費最新修正及2015年申報注意事項
15 Dec 2015

補充保費最新修正及2015年申報注意事項

各界關注已久,衛生福利部終於在104年12月2日正式公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給付保險對象之利息、股利、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的單次給付金額,從原先的達5,000元調增至達20,000元,方需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另外尚有一項修正案為調降健保費費率,將一般保費費率從現行的4.91%降至4.69%及補充保險費費率從2%降至1.91%。目前該案已由衛生福利部的全民健康保險會開會通過,尚待正式發布後實施。   二代健保制度實施至今,仍有許多細節的規定並非眾所皆知,故本所在申報2015年補充保險費前整理出下列應注意事項以供參考: 一、公司負擔補充保費常見的疏漏狀況為: (1)免稅及其他所得等非所得稅代號50的項目,不應列入而誤計。 (2)負責人、兼職人員薪資,應計入而未計。 (3)雇主的投保金額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員工不需計入。 (4)僅雇主一人加保之投保單位無需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二、代扣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常見的疏漏狀況為: (1) 計算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補助性質之給予或代金,如結婚、教育、旅遊、喪葬、醫療及保險費補助款等,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 (2) 自104年7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20,008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三、短扣、短繳的處理規定: 常見的短繳原因有薪資或投保金額有所調整、金額計算錯誤及漏未繳納,應依原短繳月份、短繳金額列印繳款單補繳。 四、溢扣、溢繳之處理: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若溢扣金額已繳納可選擇申請退還或就應扣繳保險內留抵至下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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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新修正解析
16 Nov 2015

勞動基準法新修正解析

《勞動基準法》於104年分別於2月4日、6月3日及7月1日公布修正部分條文,其中為因應國際趨勢修法縮減工時並配合工資依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實務需要,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0條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另雇主每年3月底前撥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105年上路,提醒提存不足的雇主要在105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避免受罰。茲彙列104年截至目前修正重點如下: 新制 舊制 法定工時 單週40小時 雙週84小時 勞工出勤記錄 1.應保存5年,違規罰9萬元至45萬元 2.出勤情形須記載到「分鐘」,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違規罰2萬元以上30萬元 應保存1年,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彈性工時 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無規定 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專戶內金額必需足以支應未來1年內符合退休資格的勞工退休金,不足者要在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違規罰9萬元至45萬元 無規定   除上述已修訂條文,有關上述《勞動基準法》第30條縮減工時相關配套條文及為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使勞工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實務上常生之爭議條款之多項《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其主要修正方向如下: 行政院修正版 舊制 加班補休規定 6個月內補休完畢,若逾期未補休或離職,應改發工資。違規雇主罰2萬至30萬 僅註明加班應發加班費。但實際上許多勞工加班後未能補休或請領加班費 補休時數計算 依「加班費」計算比率計算,例如加班1小時,應補休1小時20分鐘 未說明補休時數計算方式 輪班制規定 明定換班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 只提及換班時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勞工國定假日 一年12天(比照公務員11天,加上勞動節1天) 一年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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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租稅協議的新選擇
3 Nov 2015

兩岸租稅協議的新選擇

兩岸租稅協議終於在8月25日由海基會及海協會完成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目前待立法院通過,最快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所得/扣繳稅款就可適用兩岸租稅協議。過去基於歷史因素,選擇第三地投資大陸的台商,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可以 選擇自己在台的公司及海外公司登記為台商,都列入在台灣居住的居民稅收實體。或者也可以設法認定為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主體,透過當地與大陸的租稅協議來減稅。由於按照現在的國際 慣例,納稅主體的認定,並非依照公司的註冊地點來決定,而是以公司實際運作的情況而定。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前及生效後之影響說明如下: 項目 生效前 生效後 影響 第三地間接投資台商 不視為台商 符合實際管理處所規定者可視為台商 減免稅優惠 短期承作大陸工程 有繳大陸稅風險 存續超過一年才視為常設機構 降低課稅風險 台籍員工赴大陸工作 要繳大陸稅 下列條件下需繳大陸稅 1.一年居住超過183天 2.大陸營運處所負擔薪資 降低課稅風險 暫存貨物在大陸 有繳大陸稅風險 免稅 降低課稅風險 海、空運輸業務 要繳大陸稅 免稅 有助直航運輸業務 股利所得 大陸扣繳稅率10% 持股25%以上,大陸扣繳稅率5% 降低扣繳稅率,增加台灣公司ICA扣抵稅額 利息所得 大陸扣繳稅率10% 大陸扣繳稅率7% 降低扣繳稅率,增加台灣公司ICA扣抵稅額 權利金所得 大陸扣繳稅率10% 大陸扣繳稅率7% 降低扣繳稅率,增加台灣公司ICA扣抵稅額 股權轉讓所得 大陸扣繳稅率10% 免稅 降低扣繳率 移轉訂價爭議 兩岸追稅 有預先訂協議權利 不會雙重課稅   原兩岸租稅協議洽談甚久,主要卡在台商顧慮課稅資料,恐透過資訊交換提供給大陸,而遭查稅或用於稅務 外用途,但協議達成「四不原則」共識,即「不溯及既往、不用於刑事偵查、不作稅務外用途、非具體個案不提供」。惟兩岸租稅協議還有諸多細節,例如:「實際管理處所」之詳細定義及 配合修正部分稅務規章等,都有待財政部進一步規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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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發布
21 Sep 2015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發布

財政部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為利實務執行,該部特於104年7月21日發布財政部1040721台財稅字第10404597060號令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共分為「總則」、「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附則」等5大部分,計21點。重點如下: 一、 總則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適用本要點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二)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另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二、 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一) 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二)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為原則。另對個人因繼承或受遺贈等取得房地情形為例外規定。 三、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 (一)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二)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出價取得者)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 個人與其配偶如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而有分居情形,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條件者,得個別認定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優惠規定之條件。 (四) 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僅得減除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與舊制互為減除。 (五) 適用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或扣抵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四、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 依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分別規定其房屋、土地交易所 得計算及申報方式。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境外公司股權符合本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於第20點明定其股權持有期間、持有股權比例之認定、境內房屋、土地價值占該境外公司股權價值比例之認定、所得計算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規定。 五、 附則 個人逾期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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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1 Aug 2015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因蘇迪勒颱風襲台使全台災害頻傳,在發生損失的同時別忽略了自身減免納稅義務的權力。本事務所列出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稅目之相關規定如下,並應於發生日起30日內(以本次蘇迪勒颱風受災為例,請於9月7日前)至管轄國稅局稽徵所或海關辦理。 一、所得稅: (一)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惟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二)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1.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2.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3.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二、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 (一)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應檢具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二) 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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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新面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27 Jul 2015

公司組織新面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立法院院會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顯示政府已高度重視現行公司法在實務運用上對於新創企業產生之障礙。現行公司法中,不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或多或少存在著管制性的強行規定,限縮了創業家與投資者的規劃空間。政府為因應青年創業新世代的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參考英、美等國的閉鎖性公司制度,予以引進。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為何? 1. 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2. 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 3.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4. 公司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5. 特別股之股東可行使複數表決權及否決權。 6.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7.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8.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由上述可窺見,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股東間關係得以更緊密且方便實際參與公司運作,並放寬股東會得以較簡便的視訊會議進行,明定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的效力,以杜絕爭議。其次現行公司法於出資種類上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但實務上若有技術入股狀況,需技術鑑價,但技術鑑價難取得客觀認可,且一旦技術有價入股即要課稅,對無現金的技術者實屬負擔。故新增修訂閉鎖性公司得選擇發行無面額股票,並且於不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另外閉鎖性公司尚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讓投資者投資時,可以在債權及股權規劃上更具有彈性。   公司於新創時期,經營權的穩定性也是重要考量之一,過去公司法下股權係自由轉讓,閉鎖性公司則明訂於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使股東成員、甚至經營團隊減少變動等不確定因素。惟在實務上,若自然人股東死亡,其繼承人不只一人時,將喪失閉鎖性公司身分。另對於創業者創業之理念與價值之尊重,閉鎖性公司也新增特別股之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之否決權等制度設計,提供創業者適當工具以鞏固創業者對於公司發展之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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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商業型態更多元
6 Jul 2015

立院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商業型態更多元

立法院院會6月5日通過有限合夥法,其商業經營型態,可以「契約」訂定企業運作權利義務,在盈餘分派時點及分配比例可由合夥人約定,也不用循公司法召開股東會等僵化程序,讓經營具更大彈性,更可吸引外資來臺投資,對於活絡國內經濟、增加國民就業率,尤其對文創、創投及研發服務業等產業發展將有正面效益。    根據三讀條文,有限合夥係指由1名以上普通合夥人及1名以上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組成;未來具創意、技術的「金頭腦」,可與金主合組有限合夥公司,金主僅負有限責任,較一般公司更具彈性。新法明定,金頭腦還可「技術、特殊名望入股」,並簽訂有限合夥契約,專案結束後便可立即分派利潤,文創、電影、表演藝術者都可望受惠。《有限合夥法》明定採經營者與投資者分離,由提供技術或創意的「金頭腦」擔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金主為「有限合夥人」,僅對損失承擔有限責任。在盈餘分配上也不必依公司法,需在年度終了處理,或依出資比例分配,有限合夥可每月分派盈餘,或一定期間內分配,不限時點,且不必依雙方出資比例,即使像李安出勞務也可能分配到一半盈餘。    此新法並可誘導創投專業管理團隊得到充分授權進行投資決策,吸引國內外長期資金挹注創投業。官員指出,在國外較常用這種合夥經營型態行業,包括創投業、文創事業(尤其拍一片電影的電影商)、建築管理業(不動產代銷)等。    租稅問題上,暫先比照一般公司課徵17%營所稅,但經濟部表示,未來盼找財政部溝通,協助有限合夥的企業型態,在產創條例中爭取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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