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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房出租當社宅 所得稅可減稅

2024-03-14名下房出租當社宅 所得稅可減稅

  2024.03.13 08:03 工商時報 傅沁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倘住宅所有權人於所得年度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可享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並適用較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者,除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15,000元,未能檢附租賃費用單據,並可減除租金收入之60%必要損耗及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出租人,其於112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8,000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16,000元,甲君112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36,000元〔(18,000元-15,000元)×12個月〕,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21,600元(36,000元×60%),核算租賃所得為14,400元(36,000元-21,600元),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除享有租金收入免稅額外,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60%,亦較未符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一般租賃損耗及費用標準43%為高,對於住宅所有權人來說,行公益又享有租稅優惠,一舉數得。

成年下修至18歲 報稅留意

2024-02-26成年下修至18歲 報稅留意

5月申報所得稅 撫養已成年子女須符合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條件 否則將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因客戶公司倒閉等情形收不回帳款,在列報呆帳損失時,記得留意兩大重點,包含認列年度及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2024/02/22 01:28:1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民法成年年齡自2023年起下修至18歲,今年5月申報去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親屬時,要特別留意子女年齡是否已成年,以免不符列報免稅額條件,遭到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長李雅晶表示,今年會向納稅人多加宣導,避免因不熟法令而申報錯誤。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影響 在申報綜所稅時,許多人常會透過列報扶養親屬來節稅,納稅人若要列報子女免稅額,子女必須未成年,若已成年,則必須是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因此在列報扶養子女時,子女是否已經成年是重要的關鍵,由於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也可能影響列報扶養資格。 舉例來說,甲君兒子2022年18歲,符合當時民法年齡20歲以下的未成年,申報當年綜所稅時可列報兒子免稅額;2023年兒子19歲,但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到18歲,甲君兒子已成年,若已不在校就學、無身心障礙等狀況,將不可再列報兒子免稅額。 除了綜所稅外,南區國稅局也指出,在遺產稅方面,民法規定的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2023年1月1日起發生的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列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2024年發生案件而言,每一位可列報56萬元扣除額,而子女若未成年,可按年齡距離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國稅局舉例,乙君在2024年間死亡,遺有19歲兒子及12歲女兒,兒子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女兒距離18歲成年還有六年,每年可再加扣56萬元,因此扣除額為392萬元。子女加起來,可列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448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2023年1月1日起發生繼承案件的遺產稅,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另2024年起發生的繼承案件,每年可加扣金額已由50萬元提高至56萬元。

想在網路賣年貨 須留意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2024-02-20想在網路賣年貨 須留意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2024.02.19 16:57 工商時報 傅沁怡隨著網路科技發達及後疫情時代消費習慣改變,許多交易模式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銷售,農曆新年期間,透過網路銷售年貨情形熱絡,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經營「無實體店面」的個人賣家,應留意辦理稅籍登記相關規定。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經營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依營業稅法規定,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等營業資訊,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舉例說明,王小姐113年1月分別透過A平台及B平台銷售年節除舊佈新商品,2平台各收款50,000元,當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底(即113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營業資訊。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網路賣家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此外,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該局提醒,營業人舉辦的特賣活動常以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營業人銷售的商品不論有無特價,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申報繳營業稅。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新規

2023-07-04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新規

2023/06/26 01:46:33經濟日報 周芳(富拉凱投資銀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以後辦理個人股權轉讓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環節就必須看到完稅證明。 大陸的個人轉讓股權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有詳盡規定。2018 年新《個人所得稅法》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2022年11月28日,上海市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股權變更登記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查驗服務工作的通告》(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通告第3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前,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依法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過去工商局和稅務局獨立運行,互不關聯,稅務局的文件並不適用工商局,所以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一般不會依據稅務規定檢查企業和股東繳稅情況,也不會將股權轉讓事項知會稅務部門,因此台商直接收購大陸境內公司股權時,若原境內公司的個人股東,未按稅務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台商或被收購的境內企業就可能會承擔補繳稅款的連帶責任。 當台商直接轉讓大陸境內公司股權時,若購買方為大陸境內自然人或公司,匯款銀行根據外匯管理規定,會要求股權購買方在匯款時提供《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也就是需代扣代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若購買方為境外自然人或公司,由於資金不涉及大陸境內銀行,有可能台商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就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因為以前的管理模式給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徵收帶來漏洞,現在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稅務局都聯合公告,兩部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自動交互機制,當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時,在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先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市場登記主體機構憑稅務機關提供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完稅情況表》,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青島市最早在2018年底就回應個人所得稅的要求,當時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和財政局聯合發文,要求企業登記機關對轉讓方為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變更,憑完稅證明辦理變更登記。之後十幾個區、市、省相繼頒布相應文件,深圳在2021年6月18日起實施;廣東省在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北京是2021年9月1日起實施;上海則到2022年12月20日起才實施。 雖然有些地方至今仍沒有這兩個部門的聯合文件,但其省政府頒布的文件中都有類似要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要查驗個人的完稅信息,查不到或有異常,須向稅務局回饋信息,比如浙江省就有《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徵管保障辦法》。 隨著各地對個人股權轉讓登記程序頒布新規定,稅務局在辦理此類業務時,不但會加強本次股權交易核查,還會對歷史上發生過的股權變更進行梳理,在實務中已有類似案例;另外股權轉讓中的個人所得稅已成為近年稅務稽查的重點,前幾年的股轉交易,就算當時已申報個人所得稅,仍然會作為重點進行稽查。 以後台商在辦理個人股權轉讓時,應按《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不但無法辦理變更登記,事後也很容易被追查,除補繳稅款外可能還面臨罰款和滯納金風險。(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2022-11-28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2022/11/28 01:36:41經濟日報 劉泰麟(富拉凱投資銀行協理) 海外台商應針對台灣CFC於明年1月1日實施後進行新稅務規劃。 台灣的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台灣CFC適用對象為台灣公司或台灣稅務居民對境外公司持股50%以上,或是具重大影響力者皆在CFC範圍內,明年起,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只要符合CFC資格要求,就必須備妥依台灣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等文件向台灣國稅局申報課稅。 台商要先需釐清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有哪些,一般來說,台灣公司都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就會協助公司盤點才能正確申報營所稅。 此外,在CFC規定下,台商還要特別注意,香港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依據公司淨值課徵千分之2.6的印花稅,核稅時還需向香港印花稅署提交,經香港會計師查核的最近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期自結報表,台商過去設立的香港公司,若長期都沒有委託香港會計師審計,那就需考量香港會計師費用,及查核需要的時間,以符合架構重組規劃時程。 還有,台商不論直接或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都可能涉及大陸股權轉讓所得稅,若僅是集團架構內重組,還要研究是否夠符合大陸59號文或7號公告的豁免課稅規定,同時要注意適用59號文的豁免規定有12個月、36個月不得再次轉讓的限制。 若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本身有貿易或理財所產生的利潤,如不調整,這些利潤未來可能在台灣被公開,課徵20%的營所稅或個人最低稅負。很明顯,台商倚重的境外公司將逐漸喪失節稅功能,加上防制洗錢趨嚴,資金匯進匯出的操作,將因銀行要求檢附各種佐證資料證明資金用途而更麻煩,也會帶來資金調度的困難。 可以預見,未來境外公司功能將因CFC和各種反洗錢規定而逐漸弱化,台商將被迫將採購、銷售或理財等功能移回至實質營運地,並在考量兩岸公司稅率差異後,調整人員和其他資源的配置,類似過去透過境外公司發放薪水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作法,將會受到更多挑戰。 最後,KY回台上市的台商也須注意,台灣財政部於11月份特別說明,KY上市的大股東仍可透過規劃股利政策,將盈餘保留於控股公司,以產生股東遞延課稅的效果,也就是KY公司仍須納入CFC的適用範圍。由於KY公司的股權常較為集中,未來大陸實質營運公司在利潤分配時,開曼公司上層控股股東就需要在台灣申報課稅,但因開曼公司無實質營運,資金需求都依賴大陸子公司利潤分配,除發放股利外,開曼公司還須支付薪資、會計師公費等費用,都將形成大股東還未收到股利,卻要承擔稅負的情況,未來KY公司的股利政策須納入對大股東稅負的影響。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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