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公司發行或給與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從屬公司得認列費用,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鼓勵企業留才,公司法修正後放寬企業可以發放股票或現金給符合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但財政部去年解釋令卻規定,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不得列報為費用。立法院財委會去年11月12日通過立委江永昌等人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修正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得提列為費用。
江永昌指出,有關員工獎酬,公司法修正後第235-1條增列員工獎酬發給對象,除了公司員工外,也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發給從屬公司員工和控制公司員工。
同時,員工獎酬五大制度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入股)、員工新股認購權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論為公發或非公發公司,都放寬得雙向發給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以增加留才利器。
財政部經過研議後,發布最新解釋令,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的薪資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