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者 | 個人(以每一申報戶計) | 營利事業 |
申報方式 | 列舉扣除額 | 費用或損失 |
可扣除總額/可減除金額 | ≦綜合所得總額×20% 且 ≦20萬元 | ≦所得額10% 且 ≦50萬元 |
不得捐贈者資格 | 1.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具有選舉權之認定:年滿 20歲且沒有受監護宣告者。 2.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大 陸地區人民 (不包括雙重國 籍之國民)。 | -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之民營企業。
-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不包含新設立)。
- 香港、澳門、大陸或外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大陸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主要成員之認定: (1)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 長職務。 (2)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 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 超過1/3以上者。 (3)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 30%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 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 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 過1/3以上者。-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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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者資格 | 政選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 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達 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107年因未 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105年度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的 得票率為準,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時代力量及親 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若為新成立之政黨則依 109年度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參選人:對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未經撤銷者 |
注意事項 | - 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收據。
- 不得以本人以外名義捐贈。
- 為超過新台幣10,000元之匿名捐贈。
- 超過新台幣100,000元之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匯款為之(遺囑捐贈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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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期間 | 依規定此次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得捐贈期間如下:- 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107年4月25日至107年11月23日止。
- 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107年6月20日至107年11月23日止。
- 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107年8月16日至107年1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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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總額 | 超過政治獻金法對每年捐贈總額之規定:受贈者 捐贈者 | 政黨 | 參選人 | 同一 | 不同 | 同一 | 不同 | 個人 | 30萬元 | 60萬元 | 10萬元 | 30萬元 | 營利事業 | 300萬元 | 600萬元 | 100萬元 | 200萬元 | 人民團體 | 200萬元 | 400萬元 | 50萬元 | 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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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 處其捐贈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1)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捐贈者(§7I) (2)以本人以外名義捐贈、超過規定金額之匿名捐贈或未依規定以支票或匯款捐贈。 (3)超過對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 (4)超過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
- 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院查核者: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上1,20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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