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及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並採行各項強制管制措施,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渡過疫情難關,財政部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放寬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有繳稅困難情形,可於繳稅(含展延)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款及修正營利事業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之比較基準,修正後相關內容如下:
期間 | 稅捐繳納期間於111年6月30日內 |
稅目 | 各稅目- 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
對象 - 符合條件其一即可 | 營利 事業 |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
自109/1起任連續2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營業額較下列之1一減少達15%- 108/12以前6個月平均營業額
- 107年以後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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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 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通報主管機關實施減班休息
- 其他受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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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於繳納期限內不限繳納金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最長1年
- 分期最長3年
- 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以上及採取相關強制管制措施得再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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