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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c 2013

不動產買賣如經合意解除契約非屬印花稅法之課徵範圍

【財政部1011217台財稅字第10100702490號函】

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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