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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ul 2015

立院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商業型態更多元

立法院院會6月5日通過有限合夥法,其商業經營型態,可以「契約」訂定企業運作權利義務,在盈餘分派時點及分配比例可由合夥人約定,也不用循公司法召開股東會等僵化程序,讓經營具更大彈性,更可吸引外資來臺投資,對於活絡國內經濟、增加國民就業率,尤其對文創、創投及研發服務業等產業發展將有正面效益。    根據三讀條文,有限合夥係指由1名以上普通合夥人及1名以上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組成;未來具創意、技術的「金頭腦」,可與金主合組有限合夥公司,金主僅負有限責任,較一般公司更具彈性。新法明定,金頭腦還可「技術、特殊名望入股」,並簽訂有限合夥契約,專案結束後便可立即分派利潤,文創、電影、表演藝術者都可望受惠。《有限合夥法》明定採經營者與投資者分離,由提供技術或創意的「金頭腦」擔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金主為「有限合夥人」,僅對損失承擔有限責任。在盈餘分配上也不必依公司法,需在年度終了處理,或依出資比例分配,有限合夥可每月分派盈餘,或一定期間內分配,不限時點,且不必依雙方出資比例,即使像李安出勞務也可能分配到一半盈餘。    此新法並可誘導創投專業管理團隊得到充分授權進行投資決策,吸引國內外長期資金挹注創投業。官員指出,在國外較常用這種合夥經營型態行業,包括創投業、文創事業(尤其拍一片電影的電影商)、建築管理業(不動產代銷)等。    租稅問題上,暫先比照一般公司課徵17%營所稅,但經濟部表示,未來盼找財政部溝通,協助有限合夥的企業型態,在產創條例中爭取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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