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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ov 2015

勞動基準法新修正解析

《勞動基準法》於104年分別於2月4日、6月3日及7月1日公布修正部分條文,其中為因應國際趨勢修法縮減工時並配合工資依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實務需要,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0條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另雇主每年3月底前撥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105年上路,提醒提存不足的雇主要在105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避免受罰。茲彙列104年截至目前修正重點如下: 新制 舊制 法定工時 單週40小時 雙週84小時 勞工出勤記錄 1.應保存5年,違規罰9萬元至45萬元 2.出勤情形須記載到「分鐘」,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違規罰2萬元以上30萬元 應保存1年,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彈性工時 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無規定 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專戶內金額必需足以支應未來1年內符合退休資格的勞工退休金,不足者要在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違規罰9萬元至45萬元 無規定   除上述已修訂條文,有關上述《勞動基準法》第30條縮減工時相關配套條文及為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使勞工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實務上常生之爭議條款之多項《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其主要修正方向如下: 行政院修正版 舊制 加班補休規定 6個月內補休完畢,若逾期未補休或離職,應改發工資。違規雇主罰2萬至30萬 僅註明加班應發加班費。但實際上許多勞工加班後未能補休或請領加班費 補休時數計算 依「加班費」計算比率計算,例如加班1小時,應補休1小時20分鐘 未說明補休時數計算方式 輪班制規定 明定換班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 只提及換班時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勞工國定假日 一年12天(比照公務員11天,加上勞動節1天) 一年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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