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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an 2019

大陸.資金.對策/年終獎金個稅優惠分析

2019-01-06 23:13經濟日報 夏嵐(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註冊會

新舊個人所得稅法在年終獎金的納稅與優惠政策上相銜接,與過去差異不大。

農曆年前是企業發放年終獎金的時間段,過去,國稅總局對一年一次的年終獎金有著比平常更優惠的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規定,因此許多人都非常關心在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中,年終獎金該如納稅?這部份一直到去年年底的財稅164號文《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才明確爲了稅收政策平穩過渡,稅務總局將給予年終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年過渡,也就是2019、2020年及2021年年終獎金繳納個稅基本會平移過去優惠政策。

一、新政延續舊規

一般來說,2018年年終獎金都是在2019年發放時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這對收入較高的個人來說會直接增加個稅負擔,所以有些台商搶在2018年12月31日發放獎金,但從164號文來看,其實完全不必如此操作,按公司既定計劃進行年終獎發放即可。

164號文清楚指出,居民納稅人在2019到2021年間取得年終獎金的個稅優惠政策與過去完全一致,所以2018年年終獎金不管是在2018年4季度發放,還是在2019年一月才發放年終獎金,其實個稅的負擔沒有不同。

二、新政延續舊規異常區間

跟隨著年終獎金優惠政策平移到今天的是,原政策中的許多陷阱也根著平移過來,特別是常聽到的年終獎金的異常區間,也就是年終獎金發得多,但員工實際拿到手的錢卻較少。

例如2019年度年終獎金為36,000元,按過去規定須繳納個稅36,000 x 3%=1,080元,員工實際稅後年終獎金收入為34,920元;但只要年終獎金發38,000元,須繳納個稅38,000*10%-210=3,590元,那員工實際取得的稅後年終獎金為34,410元,比起年終獎金36,000元的人,實際取得的稅後年終獎金反而少510元,這正是為什麼企業在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時,須需要注意金額不要落入以下異常區間:

1、36,001元到38,566.67元。

2、144,001元到160,500元。

3、300,001元到318,333.33元。

4、420,001元到447,500元。

5、660,001元到706,538.46元。

6、960,001元到1,120,000元。

三、新政具有靈活的可選性

過渡期內居民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金,須自行判斷是否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但對某些年度綜合收入低於各項扣除額的人而言,年終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可以節稅。年度綜合收入高於各項扣除額的人,年終獎金選用哪種演算法需仔細測算,單獨計算不一定是最優選項。

舉例來說,年度綜合收入扣除各項費用後爲1萬元,年終獎金5萬元,分開計算個人所得稅合計爲5,090元,如果是合併計算,那個稅就爲3,480元。但別以為合併計算就最好,真正最結稅的優惠方案既不單獨計算,也不是合併計算,如果年終獎金發的是3.6萬元,而1.4萬併入綜合所得,則個人所得稅合計爲1,080元,才是最節稅的發放方式。

(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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