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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r 2019

大陸.資金.對策/住所與居民定義 影響台籍個人所得稅申報

2019-03-03 23:32經濟日報 周芳(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註冊會計師)

大部份在大陸工作的台商從大陸稅法分析都屬於稅務居民,但是「無住所」,即使是稅務居民,也只要每六年出境30天就可以免課個人海外所得稅。

之前專欄曾分析,絕大部份在大陸工作領薪水的台灣居民,從大陸稅法來看,「住所」都不該在大陸而是在台灣才對,特別是去年8月份,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正式上線以來,要勾選 「有住所」?還是 「無住所」?讓台商困擾不已,還好到了今年年初,大陸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上把有無住所的選項給刪掉,讓台商不再擔心會不會因為在住所選項中勾選錯誤,造成自己須繳納海外所得稅的情況。

對長期在大陸工作的台商來說,到底怎樣情況算是在大陸有住所?怎樣的情況又算是大陸稅務居民?這兩項結果會直接影響台商最後到底要不要在大陸繳納海外所得。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開宗明義就清楚地把個人分為「有住所」和「無住所」兩類,只要屬於有住所的個人,就一定是大陸居民納稅人,也就是要就全球所得在大陸繳稅,再重覆之前專欄對在大陸「有住所」的定義,「住所」應該和台灣所謂的「戶籍」概念相通,或者也可以說當台商在大陸的工作原因結束後,會回到哪裏長期居住,那地方才是真正大陸稅法上所謂「住所」的定義,從這兩個角度來看,一如本文一開始的分析,大部份在大陸工作的台商,因為都具備台灣戶籍,退休、工作結束後都會回到台灣生活,自然大陸稅法上的「住所」是指台灣而不是大陸,這和有沒有辦居住證?有沒有在大陸買房子?家屬有沒有隨行長期居住在大陸等沒有關係。台商要特別小心,別被稅法表面字眼上所謂「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住所定義誤導。

台商雖然不須擔心自己因在大陸「有住所」而要在大陸繳納海外所得稅,但還是要注意自己是不是已構成大陸的納稅「居民」條件,因為根據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只要一年當中入境大陸超過183天,就是大陸的稅務居民,必須在大陸主動申報海外所得並繳納海外所得稅,慶幸的是,這次新版個人所得稅法把過去每五年坐一個月月子,就可以免徵海外所得稅的優惠條件,加碼放寬至六年,舉例來說,台商A先生2019年會不會被稅務局要求針對全球所得繳納海外所得稅?那就要從2019年起倒推六年,也就是2019年到2014年中,只要有一年連續離境大陸30天,那A先生雖然是大陸稅務居民,但也能免課海外所得稅。

有些台商以為在申報大陸個人所得稅時,只要直接勾選自己是「非居民」就可以免徵海外所得稅,從大陸稅法來看,這是不正確且危險的作法,一來出入境天數在出入境管理局中都有電腦記錄,無法變更也無從討論;其次,選擇按「非居民」進行納稅申報,就會喪失年終獎金的稅務優惠政策,大陸稅法給予每人每年一次年終獎金稅務優惠政策,以年終獎金人民幣30萬元為例,「居民」納稅人的優惠稅率是20%,個人所得稅須繳納人民幣5.859萬元,萬一勾選的是「非居民」選項,那稅率立刻上升至一般的45%,個人所得稅是人民幣11.984萬元,當中相差高達人民幣6萬多元,兩者差距將近一倍。

(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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