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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Mar 2019

大陸.資金.對策/境外公司監管新規分析

2019-03-10 23:17經濟日報 林嘉玲(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薩摩亞已被國際列入配合反洗錢與反避稅不力的黑名單,開曼和BVI則是已要求在2020年提供前一年的稅務居民證明,模里西斯則因已要求檢具財報,不具備隱密優點。

境外公司(也稱為第三地公司,大陸又稱為離岸公司)過去常被直接定義為免稅天堂,也正是因為所得免稅、資料高度保密,加上銀行接受境外公司開立帳戶,也幾乎沒有外匯管制等優點,使台商和其他國家的企業或個人都趨之若鶩,樂於使用境外公司作為資金調度中心,但也因此造成國家間的稅收嚴重流失,再加上近幾年恐佈份子等不法組織,利用境外公司架起的資金網絡進行洗錢,迫使世界各國不得不合作推動反避稅和反洗錢等監管工作,這些允許設立境外公司的國家或地區,為了避免自己被國際間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的黑名單,遭到世界各國懲罰措施,不得不做出以下改變,這對特別喜歡利用境外公司進行營運的台商來說,將會是一大挑戰。

一、英屬維京群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

BVI是台商早廣泛使用的境外公司,過去設立BVI公司僅需將公司董事及股東資料存放在BVI政府授權的註冊代理人處即可,不需直接提交給BVI官方的公司註冊處,但2015年底,BVI官方公布反洗錢條例並修訂商業公司法後,便要求BVI公司自2016年起必須提供公司最終受益人資料給註冊代理人備存,同時還須將董事名冊提交給公司註冊處。

然後BVI官方又在2018年底通過「經濟實質法案」,要求自2020年起,BVI公司必須申報所設立BVI公司2019年的實質營運證明,這部份在之前專欄已進行分析。

二、模里西斯/毛里求斯 Mauritius

模里西斯於2001年起便將境外公司區分為第一類全球商業執照公司(GBC 1)及第二類全球商業執照公司(GBC 2),台商用來作為境外公司的模里西斯公司多是第二類公司。第二類公司的董事及股東名冊,依規定必須提交給官方的公司註冊處存檔,到了2009年,模里西斯實施金融服務法,要求第二類境外公司每年須提交自結的財務報表存檔於財務金融委員會,這也是台商之後比較不喜歡設立模里西斯公司的原因。

到了去年,模里西斯因參與了「共同申報準則(CRS)」,又修訂2018年財政法,要求所有模里西斯公司必須申報CRS所需資訊給官方稅務機構,同時須提供公司最終受益人資料給註冊代理人備存,至此,模里西斯公司不再具有資料隱秘的優點。

三、開曼 Cayman Islands

開曼官方一直都很重視境外公司的管理,所以開曼公司向來都被美國、新加坡、香港及台灣等地官方同意作為企業股票上市的主體,去年起,開曼官方有許多具體動作想配合國際反洗錢與反恐的要求,先是要求所有公司提交最終受益人資料給註冊代理人備存,去年年底又通過「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案」,要求設立的開曼公司須於2020年起申報前一個年度在開曼當地的實質營運證明,當然也可以是在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證明。

四、薩摩亞 Samoa

和上述其他境外公司相比,薩摩亞官方算是要求最少、資料保密性比較高的地方,但正因為薩摩亞官方對國際反避稅和反洗錢的要求沒有積極回應,薩摩亞目前已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的黑名單,這值得以薩摩亞境外公司,在台灣的銀行開有OBU帳戶,或是在香港等地也開有薩摩亞境外公司銀行帳戶的台商留意,很可能銀行基於配合反洗錢要求,會突然下令嚴查甚至關閉薩摩亞帳戶,或對薩摩亞公司的銀行帳戶有更嚴格的追蹤或檢查要求,都是很快就會發生的事。

(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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