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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Mar 2019

三角貿易課稅 有兩種方式

2019-03-05 23:5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台灣接單、境外出貨的三角貿易,在國際上已經相當常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的交易型態有買賣、居間兩種,交易型態不同,在申報營業稅時也有所不同。

如果交易型態屬於買賣,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若是居間賺取佣金,就必須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國稅局表示,最簡單的判別方式,就是在該筆交易中,是否須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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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營業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屬於買賣賺取差價性質,通常屬於「兩角在外、一角在內」的型態,其列帳方式可按照進銷貨方式處理,由於銷售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都在境外,且貨物未進入我國境內,因此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

但如果接單的營業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這種三角貿易交易屬於居間性質,透過收取佣金來獲利,通常是「兩角在內、一角在外」形式,居間的營業人可按貨款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且依營業稅法規定屬於外銷勞務,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居間賺取佣金的營業人,在申報適用零稅率時,必須檢附相關交易收付款證明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除了在營業稅申報上要注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果列報佣金支出,必須提出足以證明有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才可以列報營利事業費用。

舉例來說,A公司2014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400餘萬元,國稅局認為A公司沒有提具足夠證明文件,因而剔除補稅。但A公司主張已提出佣金合約、匯款憑證及收據等資料,但國稅局認為,仍須證明三角貿易銷貨收入各筆買受帳目,並提出佣金支出計算方式,才能證明B公司有為A公司居間仲介事實。

國稅局提醒,涉及多角貿易的營利事業,在列報佣金支出時,除了合約、匯款證明外,還要提供居間仲介往來事實文件,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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