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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pr 2019

新聞中的法律/因應勞動事件法的四個提醒

2019-04-07 22:29經濟日報 蔡朝安

立法院去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媒體稱為「最有感的司法改革」,司法院表示,將積極辦理訂定相關子法及各項措施,能使我國的勞動事件司法解決的機制,邁入新的里程。

勞動事件法究竟會對勞動訴訟程序及勞資雙方勞動關係產生何種影響?企業又要如何因應?以下是我們的觀察及提醒。

首先,為配合勞動事件法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企業必須及早調整修改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

其次,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將使勞工對雇主提出訴訟的成本降低。

第三,勞動事件法有關保全處分規定,將扭轉勞資雙方在訴訟確定前的地位,且勞工聲請保全的成本不高,均會提高勞工提出訴訟的意願。

第四,調解程序對後續訴訟程序影響甚大,企業不應掉以輕心,應審慎以對。

有關工資的爭執,為勞動事件訴訟上常見爭議。這是因為勞工自企業受領給付的名目及原因不一而足,此給付究竟是工作之對價而屬於工資,或只是恩給性質,迭生爭議,影響層面甚廣,包括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金等計算基準。

現勞動事件法明白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的爭執,經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此,只要勞工證明係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受領相關款項,即推定該給付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雇主如否認,要提出反對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而不屬於工資。

所以,企業所支付予勞工的所有款項,除應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薪資清冊並保存一定期限外,針對所有恩給性給付,應訂定明確的支付辦法及計算方式,憑之辦理,且可考慮不同性質之款項分別發放之;並勿隨意給予獎金或津貼,將來才能證明此發放基礎並不具備「勞務對價性」,而非屬工資。

至於工時,在勞動檢查時,常見勞檢員以勞工門禁卡刷卡時間或打卡紀錄,認為勞工超過正常上下班時間,但企業未給予加班費,因而對企業裁罰。其實勞工於下班後,仍停留在辦公室處理自己私人事務多所常見,但一旦發生爭執,企業實難以證明該勞工當時究竟是處理公司事務或是私人事務;另所謂候勤時間、待命時間等,是否屬於工作時間,亦多爭議。

現勞動事件法明白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立法理由主要是認為,企業本於其管理勞工出勤之權利及所負出勤紀錄之備置義務,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具有較強之證明能力,所以企業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亦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的證據。

所以,企業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各項內部辦法,應明白規定休息時間及加班的申請程序,強化工作日誌的管理,方能推翻此推定。(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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