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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Mar 2022

藝術品拍賣課稅新制,個人所得稅負可降低

為了改善國內藝術品交易環境,以推廣藝術交流與活絡藝術交易市場,立法院於去年三讀通過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並在同年11月發布子法規「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個人提供藝術品拍賣所得,可由拍賣主辦單位申請改為分離課稅。

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

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於活動開始前1個月提出申請,核准後就出賣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拍賣主辦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分離課稅。

二、課稅所得及稅率:

以成交價額6%為所得,按20%稅率分離課稅,也就是實質稅率收入扣繳率為1.2%(6%×20%=1.2%),由拍賣主辦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扣除稅款後再將拍賣所得交予出賣人,居住者無須再納入綜合所得稅報繳。

三、扣繳期限:

扣繳的對象(出賣人)可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如果扣繳對象為居住者,拍賣主辦單位於給付時扣繳1.2%稅款後,隔月10日繳稅,隔年1月向國稅局填報扣繳憑單,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交予出賣人;如果扣繳對象為非居住者,則所有扣繳程序須於給付後10日內完成。

四、交易應注意事項:

(一)拍賣主辦單位針對交易資料應完整留存,包含出賣人及買受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日期、品項、金額紀錄等,而留存之交易資料,應留存至少7年;另因應洗錢防制法之規範,針對交易金額逾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交易,拍賣主辦單位還另有義務,須留存買受人針對所有交易款項的支付憑證。

(二)為避免爭議,拍賣主辦單位應取得居住者出賣人書面同意後,始得扣取分離課稅稅款。又出賣人既已同意採分離課稅,並業由拍賣主辦單位踐行扣繳程序,以分離課稅方式完稅,則不得再變更課稅方式。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詢問(02)2531-7151分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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