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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捐贈申報所得稅規定
28 Mar 2016

政治獻金捐贈申報所得稅規定

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已於105年1月16日進行投票,對於105年5月申報104年所得稅時,可將104年度中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捐贈金額做為個人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其限額規定如下: 捐贈者 捐贈列報限額 個人 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營利事業 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惟提醒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上列之個人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 不符規定項目 说明 收據 未取得或取得未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收據 受贈者資格 政黨: 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原103年申報時為2%)。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104年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101年度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104年降到1%,則新增綠黨、新黨和健保免費連線;若為新成立之政黨則依105年度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參選人 :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 捐贈者資格 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者舉例如下 1. 未具有選舉權之人(年滿20歲且沒有受監護宣告者)、香港、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人民(不包括雙重國籍之國民)。 2.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不包含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其設立當年度之損益尚未結轉,尚未有累積虧損發生。 3. 香港、澳門、大陸或外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大陸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而主要成員之認定,係以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董監職務名額超過1/3、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超過30%或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超過1/3者。 4.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捐贈期間 未於規定得捐贈期間對參選人捐贈。依規定此次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得捐贈期間為104年5月20日至105年1月15日止;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為104年4月1日至105年1月15日止。 捐贈總額 超過政治獻金法對每年捐贈總額之規定: 受贈者 捐贈者 政黨 參選人 同一 不同 同一 不同 個人 30萬元 60萬元 10萬元 20萬元 營利事業 300萬元 6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人民團體 200萬元 400萬元 50萬元 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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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募資二三事
18 Mar 2016

群眾募資二三事

群眾募資顧名思義就是募資者將想法透過平台提案向不特定的群眾進行募資的行為。受網路科技發達之緣故,在近幾年迅速蓬勃發展。群眾募資依投資者所能收取的回饋,主要可區分為五個類型: 類型 說明 特色 涉及問題 捐贈模式 屬單純贈與,無須提供任何回饋 ·募資者因應不同贊助金額設定不同回饋種類,以吸引出資者 ·為目前市場大宗 ·適合舉辦特別活動或開發簡單商品 ·避免違反公益勸募 ·捐贈或銷售行為之稅務影響 回饋模式 提供一定形式回饋品或紀念品,主要隱含提案精神或特殊意義,價值和出資金額顯不相當 預購模式 屬於具有對價方式,出資可取得預購商品的權力,將來商品上市後,出資者可以用較優惠的價格,或優先使用該項商品 借貸模式 即借錢給募資者,募資者將來推行計畫完成一定成果,必須將當初所借的資金還給出資者 因受法令限制台灣尚未開放 股權模式 出資者出資將換得募資者公司所發行股份,成為公司股東 ·開放較晚,受主管機關監理 ·適合事業獲取更多長期資金,未來與投資者分享利潤 股權登記項目 捐贈/回饋/預購募資 股權募資 平台業者 資格條件 一般民間業者網路平台 櫃買中心 經核准之證券商網路平台 經核准之民間業者網路平台 舉例 如flyingV及群募貝果等 (即創櫃板) 元富證券、第一金證券 創夢市集股權群募證券(股)公司 管控機制 非以資金、股份或有價證券作為回饋,不受主管機關管控 ·本身為官方組織,管控要求嚴格 ·募資者登錄前、後統籌輔導 ·受櫃買中心管理審核,並負有申報義務 ·審核募資者資格及後續資訊揭露管理 收取費用 募款成功,收取募款總金額8%~10%手續費,包含金流手續費,網站維護費用 免收抽成服務費 募資成功,收取股權總金額一定比例作為交易手續、金流處理費及網站維護費用 募資者 資格條件 個人或是企業及財團法人 原則為實收資本額5,000萬元以下之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下之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募資限額 依平台業者自訂,一般募資金額無上限,但有最低限額 每家企業總募得資金上限原則為1,500萬元 每家企業總募得資金上限為每年1,500萬 公開資訊 僅於募資平台揭露募資個案資訊 需於櫃買中心創櫃板專區揭露企業財務報表、股東會及重大訊息等資訊 需於募資平台揭露企業籌資及籌資後資訊 出資者 資格條件 未限定 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 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需提出申請) 投資限額 未限定 ·非專業投資人:投資人每年認購之投資總額為15萬元 ·專業投資人:無限額 ·非專業投資人: 單一個案5萬元;年度總額10萬元 ·專業投資人:單一個案以該募資總金額為限;年度總額無限額 ·若所屬募資公司董事、監察人、大股東:於該募資案以募資案總金額為限 繳款方式 欲出資時,即行透過募資平台提供付款方式繳款;募資期限結束未達成贊助目標,贊助款項將退還給贊助者 先認購,待募資案足額認購後,投資人方進行繳款;若募資案不成功則認購取消 欲出資時,即行透過募資平台提供付款方式繳款;未能於募資期間收足募資金額者,募資公司退回投資款並加計利息及負擔匯款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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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加租稅協定
4 Mar 2016

臺加租稅協定

租稅協定再增加了一個國家。我國於105年1月正式與加拿大簽訂「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以下簡稱臺加租稅協定)」自收到後通知日的隔年(1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適用。   臺加租稅協定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 一、 居住者:指符合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二、 雙重居住者:同時符合雙方稅法規定之居住者(例如僑民),適用「破除僵局原則」決定適用協定之居住者身分,並僅於其居住地國就雙方來源所得課稅,於所得來源國適用本協定利益。舉例個人同為臺加雙方領域之居住者,其身分決定如下: 1、 於一方領域內有永久住所,視為該領域之居住者;如雙方均有永久住所,視其為與個人及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領域之居住者(主要利益中心)。 2、 如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領域不能確定,或於雙方領域內均無永久住所,視其為有經常居所之領域之居住者。 3、 如於雙方領域內均有或均無經常居所,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應致力於相互協議解決之。 適用稅目 所得稅。 主要減免稅措施 營業利潤 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免稅。 投資所得 一、 股利: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20%以上,上限稅率10%;其他情況上限稅率15%。 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 權利金:上限稅率10%。 財產交易所得 一、 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免稅,僅由該轉讓人為居住者之領域課稅。 二、 提供離境稅特定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基於加國對於終止加國居住者身分時視為已在加國轉讓財產並予課徵離境稅,嗣後若轉變為臺灣居住者,於實際處分財產產生所得時,依據臺加租稅協定應參考中止加國居住者身分時該財產被認定之公平市價與實際處分收入孰低來認定,避免重複課稅。 關係企業移轉訂價 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雙方重複課稅問題。 爭議解決 相互協議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並得向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此外,我旅加退休僑民自我方取得之養老金所得,如我方稅法將居住者取得之退休金排除於課稅所得之外,加國應給予相同之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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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政策
17 Feb 2016

2016新政策

新年到!您知道有哪些新制度已經上路,將改變你我的生活和工作?多項與生活息息相關、攸關權利的新制,您一定要知道! ★稅賦新制 ◎房地合一稅上路 房地交易獲利超過400萬元,將依差別稅率課稅,房地持有時間不滿一年就出售,課稅稅率分4級,最高達45%;對短期炒房者課重稅,持有時間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稅率為35%;二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為20%;持有時間超過十年則課稅15%。自用住宅交易所得優惠部分,自住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賣屋有免稅額400萬元,扣除免稅額後稅率10%。另外,為了防止外資炒房,規定持有一年內買賣課稅45%,持有超過一年需課稅35%。 (詳情可參考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50921發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奢侈稅、證所稅遭廢除 2016年元旦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應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原有房地奢侈稅也跟著退場。 ◎改善所得分配 企業加薪可抵稅 加薪四法中,已完成修法的《公司法》,可保障上市櫃企業員工,2015年年底法案大清倉時,加薪法再過一關,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再完成修法,未來企業若替員工加薪,則可在當年度享有薪資額度130%減除營利事業所得;企業增僱年齡在24歲以下勞工為全職員工,可享有薪資額度150%抵扣的優惠,可改善所得分配,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新制自2016年元旦施行,至2024年5月19日止。 (詳情可參考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50522發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節稅優惠) ◎公司法修訂員工酬勞之規定 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盈餘分派係屬股東之權益;為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應僅限於股東,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因此刪除第235條第2、3及4項有關員工分紅之規定,並增訂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詳情可參考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60111發報-公司法修正員工酬勞相關因應) ◎擴大強制編製CSR範圍 原適用之規定,食品工業、化學工業、金融業、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達50%以上及股本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提出CSR報告書,據估計符合該規定的上市(櫃)公司約有203家,即目前1560多家上市(櫃)公司中,約有13%的上市(櫃)公司需編製及申報CSR報告書。 (詳情可參考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50430發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會計師確信報告新時代) ◎企業會計準則正式上路 有鑑於中小企業規模較小,日常交易相對單純,加上自2013年起國內陸續採用與國際接軌之會計準則「IFRS」,商會法及商會處理準則亦已於2014年間陸續修正發布;為順應潮流,經濟部委託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定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取代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作為國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實務指引,據經濟部估計約有90萬家企業將適用新制。 (詳情可參考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51221發報-非公開發行企業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將上路) ◎新版會計師查核報告 為使會計師就企業財務報表出具之查核報告提供閱讀報表者更多攸關資訊,增進對於公眾利益之溝通價值,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IAASB)於2015年1月15日發布修正之國際審計準則「會計師查核報告」(ISA 700)及相關審計準則公報,並自2016年12月15日起適用。基金會參酌ISA 700於日前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並將陸續發布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如:新增第58號關鍵查核事項、修訂繼續經營假設與治理單位溝通…等相關規範公報。 ◎水電瓦斯開發票 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將導入無實體電子發票,用戶若對中獎項,憑繳費後取得載具憑證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兌獎。 (詳情可參考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60125發報-公用事業改開立電子發票注意事項)★勞工新制 ◎全面實施周休二日 2016年元旦起全面實施周休二日,法定正常工時從「每2周84小時」縮減為「每周40小時」,勞工全年例假日將由91天調整為104天,勞工國定假日則從原有的19天調整為12天,總計全年休假116天。 (詳情可參考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51116發報-勞動基準法修正解析) ◎勞工退休準備金補足 2015年2月4日公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條文,其中為避免企業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勞工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增訂第2項要求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達到退休條件之勞工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若企業未依限補足者,課予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詳情可參考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51223發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大檢視) ◎健保補充保費調整 健保費及補充保費費率則雙降,一般保費費率從現行的4.91%降至4.69%,補充保費從2%降至1.91%。若以月投保薪資38,200元的上班族來說,一般保費每月可少繳約26元、補充保費少繳約23元。這也是實施二代健保以來首降費率。 另外,利息、股利、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的補充保費,單筆扣費下限將從5,000元提高到2萬元。 (詳情可參考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51215發報-補充保費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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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改開立電子發票注意事項
25 Jan 2016

公用事業改開立電子發票注意事項

一、 公用事業範圍:水、電、瓦斯、電信。但如『台鐵、高鐵』等的『交通運輸』非屬公用事業。 二、 何時開立:『105年1月』係指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所屬年月』。 三、 消費者何時可列印或查詢公用事業開立的電子發票 1、 公用事業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視為交付電子發票 (1)B2C(營業人對一般消費者):公用事業應於開立電子發票48小時內。 (2)B2B(營業人對營業人):公用事業應於開立電子發票7日內。 2、 已繳費之通知單或憑證所列載具號碼中之『載具流水號(10碼)』為列印電子發票之必備要件。 ☆載具號碼:年期別(5位)+載具流水號(10位)+檢核碼(15位) 載具樣章如下: 3、 查詢公用事業開立的電子發票之網路平台 (1)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2)公用事業建置的『電子發票用戶平台』 四、 營業稅申報方式 1、 網路或媒體申報:電子發票之網路平台→媒體申報txt檔【路徑:https://www.einvoice.nat.gov.tw/登入/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批次申請) 】。 2、 人工申報:營業人填寫『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明細表』(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具發票字軌號碼;若不知,則填具載具流水號) 3、 登記人≠使用人:營業人尚未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名稱不符者,如該營業人確為實際繳費者,於105年12月底前(過渡期1年),該營業人所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雖為買受人名義,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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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員工酬勞相關因應
11 Jan 2016

公司法修正員工酬勞相關因應

一、法令規定   立法院於104年通過「加薪四法」,其中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並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於104年5月20日公布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刪除原有條文第2項至第4項有關員工分配紅利規定,並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其修法要點如下: 修法精神 由舊法的「稅後」分配的概念,轉為「稅前」「薪資分配」精神 修法內容 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若有獲利,需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作為員工「酬勞」 適用對象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包含上市櫃公司以及非上市櫃公司 二、自我檢視   自104年5月22日起,凡屬新申請設立登記案,均按上開修正後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訂定章程;惟原已設立之公司,應檢視原有章程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主要差異項目如下: 1.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條款之對象限於股東,不包含員工: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2. 明定員工酬勞分派條款(與盈餘分配條款分開): 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若有獲利,需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比率之訂定,可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等三種方式表達;例如:2%、2%至10%、或2%以上,不低於2%等均可行。 3. 公司如擬發放董監事酬勞應於章程中明文規定 公司如擬發放董監事酬勞應比照員工紅利之作法,於章程中明文規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比率訂定限以上限之方式為之。倘章程未明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即認定為公司不發放董監事酬勞,日後尚不得以股東會決議之方式代替章程。 三、建議及因應  倘貴公司章程尚未符合上開修正後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於105年分配104年度盈餘及酬勞時,公司將遇適法性問題,若没發放員工酬勞,員工可能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造成損失,而要求賠償,故 貴公司應儘速依上開規定修正章程,修章時點安排建議: 1. 公司短期內若預計有修改公司章程情形(如:增資或遷址到不同城市等),可待變更時,一併將員工酬勞同時納入修章,如此可節省成本。 2. 雖規定至遲應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為免疏忽未掌握時效,對於股東會召集(取得股東同意)不困難者,可現在立即進行修改公司章程,將員工酬勞納入。 3. 於105年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先討論修正章程議案,再進行104年度酬勞及盈餘分派(依新章程)之報告案,如此可免除多次召開股東會之麻煩,但務必掌握變更登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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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日租稅協定~稅負享優惠提升企業競爭力
30 Dec 2015

臺日租稅協定~稅負享優惠提升企業競爭力

臺日租稅協定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另一方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 範圍 適用對象 居住者:指符合各自(臺、日)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適用稅目 主要為所得稅。 主 要 減 免 稅 措 施 營業利潤 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免稅。 係指臺、日公司間相互支援管理服務、技術服務等收入,過去支付時適用20%扣繳稅率,未來可透過申請核准為「營業利潤」而免稅。唯需符合合作之另一方公司非屬其所屬之常設機構。 註:常設機構:指企業從事全部或部分營業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工作場所等。 投資所得 1.股 利:上限稅率10%。(原扣繳稅率20%) 2.利 息:上限稅率10%。(原扣繳稅率20%) 3.權利金:上限稅率10%。(原扣繳稅率20%) 財產交易 所  得 財產交易所得免稅。(例外:轉讓不動產而取得之利得要課稅) 1. 轉讓不動產以外之任何財產而取得之利得,僅由該轉讓人為居住者之領域課稅。舉凡出售股份交易、動產等而獲利,僅由出售者為居住者之領域課稅。 2. 例外:實『不動產移轉』、名『股權移轉』,股份交易所得課稅 (1)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轉讓公司之股份或合夥或信託之權益,如該股份或權益50%以上之財產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他方領域內合於第6條所稱之不動產,其取得之利得,他方領域得予課稅。 舉例:日本人在臺欲買賣一筆不動產,為了逃漏稅,先成立公司,以公司名義購入不動產後,再出售股權,故表面是股權移轉,實際是不動產移轉。 (2) 但若股份或權益為50%以下之財產價值之移轉,股份交易所得仍免稅。即轉讓股份的價值占不動產財產價值未達50%,股份交易所得仍免稅。 受僱所得 個人勞務(企業派外員工)所得,須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居住天數,由原90天放寬至183天。故若居住未滿183天僅需辦理離境申報,並舉證符合臺日協定,即勿需繳納所得稅。 關係企業 移轉訂價 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雙方重複課稅問題。 爭議 解決 相互協議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並得向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臺日租稅協定預計將於105年生效,106年適用。目前稅捐稽徵法已授權,對外簽訂租稅協定,只要完成必要程序並向行政院備查,不須再經立法院審議,隨即生效。日本若能在年底前完成其國內程序,臺日租稅協定最快明年起就可生效,並於生效日之次一歷年1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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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大檢視
23 Dec 2015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大檢視

一 法令規定   2015年2月4日公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條文,其中為避免企業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勞工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增訂第2項要求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達到退休條件之勞工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其中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條件如下:   ·第53條第1款: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第53條第2款:工作25年以上者。   ·第53條第3款: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第54條第1項第1款:年滿65歲者。 二 處罰及影響   若企業未依限補足者,主管機關將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課予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就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三 稅務規範   而有關稅務方面,依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此次若依規定需補足之提撥金額龐大,且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15%,依財政部1041110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四 建議及因應   時值年終,企業應儘速依上述規定先清查適用勞退舊制人數及選擇勞退新制但具舊制保留年資人數,再針對次一年度內預估達到退休條件之勞工予以估算勞工退休金數額,與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年終估算餘額比較,評估專戶是否提撥不足而須補提差額,及早掌握資金需求籌措現金,務必於105年3月底前依規定補足。   另就長遠而言,依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目前多數企業仍以薪資之2%進行提撥作業,故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狀況未必充足,企業宜檢視是否須調整退休金專戶之長期提撥率,減緩因相關規定可能造成的現金流量衝擊,以確保資金流動之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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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企業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21 Dec 2015

非公開發行企業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一、法規適用 非公開發行公司所適用之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於民國103年修訂完成,即將於105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而經濟部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函釋中指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為商業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新制定完成的「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共計有22號公報內容。不似上市櫃公司所採用之國際會計準則IFRSs過於複雜,此準則公報專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制定,明定各會計項目之簡易入帳方式,對法令不足部分做細節性規範,將有助於減輕國內中小企業財務報表編製成本,於105年1月1日開始與新修正之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同步上路。 二、過渡性規定 對於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過渡規定有以下二選擇: 1. 追溯調整: 企業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追溯調整(即轉換為該日所有有效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並據以編製整份財務報表),作為首次適用之當期期初資產、負債及權益之初始金額。 2. 不追溯調整: · 企業於民國105年1月1日首次適用時,亦得於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將前一期期末資產負債表依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列報之金額,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相關分類規定,對資產、負債及權益作適當之重分類,作為當期期初資產、負債及權益之初始金額。 · 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已存在之金融工具,仍依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分類,不得重分類。 · 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以前,已進行但尚未完成之工程,仍應繼續依原方法處理,直至交易完成為止。 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尚未期滿之租賃,無須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租賃之規定重分類。 三、重大差異例舉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企準)與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重大差異列舉如下: 1. 損益表名稱改為綜合損益表及內容增列其他綜合損益(企準#2)。 2. 約當現金包含3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企準#3)。 3. 會計政策變動與錯誤之簡化處理(企準#4)。 4. 存貨:自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原始認列時應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企準#5)。 5. 廉價購買利益之認列(企準#6)。 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成本包括拆卸、移除及復原之原始估計成本(企準#8)。 7. 虧損性合約應認列損失(企準#9)。 8. 建設公司不得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認列收入(企準#10)。 9. 建造合約增列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入(企準#10)。 10. 獎勵積分等視為銷售交易之組成部分(企準#10)。 11. 投資性不動產得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企準#16)。 12. 生物資產採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企準#17)。 13. 商譽及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企準#18)。 14. 為降低企業適用新會計準則之成本與衝擊,爰多處增訂於實務上不可行,或需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方可取得時,予以豁免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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