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指出,企業在內部財務會計處理時,是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規定進行,不論是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相關銷貨收入估計後,屬於獎勵積點的對應收入,會轉列為遞延收入,等客戶實際兌換時才認列。
然而稅務申報與內部財會處理並不一樣,官員表示,如果客戶購買取得積點、兌換實際商品或服務的年度不同,企業可能會將這筆收入認列在兌換的年度。
國稅局認為單筆銷售附贈點數及服務,就等於該筆銷售時就已取得對應收入,所以企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增該附贈部分的收入,等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或勞務時,再列為兌換年度的銷貨折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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