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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Aug 2017

肥咖條款 政院通過台美IGA協定

肥咖條款 政院通過台美IGA協定

    因應台美「肥咖條款」(FATCA,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上路,行政院會106年2月9日通過我與美國簽署的「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IGA),目前立法院審議處理中,通過後將經由總統公布後開始生效。

  FATCA(俗稱肥咖條款)法案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該法案要求海外金融機構遵從有關盡職調查,以辨識及向美國國稅局匯報美國納稅人之海外金融帳戶資料,不遵從FATCA的海外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美國來源所得,將被就源扣繳30%。官員表示美方已把台灣列為視同IGA已簽署國家,暫不會採取對美國來源所得課扣繳30%重稅等報復措施。


  台灣IGA實施後之影響:


    配合FATCA海外追稅,國內金融機構已開始提供合作的美籍客戶資料給美方,至於不合作帳戶的資料,因客戶不願意,目前只能提供總金額及戶數,台美協定簽署後,美方可要求台資金融機構提供肥咖客戶帳戶資料、名單,甚至是個別帳戶資料,包括「不合作」的客戶,以協助美國國稅局追稅。

    所謂的「不合作」客戶,就是民眾到金融機構開戶時,金融機構會要求提供7項資料,以利辨識你是不是美籍客戶,包括了:公民證明文件、出生地、郵寄地址、美國電話、匯款到美國帳戶、代理人是美國地址,以及代收郵件地址為唯一金融機構保存的地址。7項條件中只要有一項符合,就可能會被金融機構視為美籍客戶,一旦被視為美籍客戶,金融機構就會問你同不同意將存款等相關資料送美方,若客戶「同意」,金融機構會直接報送美國國稅局;若客戶「不同意」,就會被列為「不合作帳戶」,銀行就會將這些「不合作帳戶」名單彙整給金管會,由金管會報送給美國。

    FATCA特定海外金融資產應申報之門檻:

  
符合下列情況者,美國納稅人須申報8938表(特定境外資產聲明書)。

1.長居美國者:年底境外資產價值超過5萬或年中任何一天超過7.5萬者,夫妻合報加倍(年底10萬,年中15萬)。
2.長居國外者:年底境外資產價值超過20萬或年中任何一天超過30萬者,夫妻合報加倍(年底40萬,年中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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