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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 會計帳冊簿據要完備
18 Sep 2023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 會計帳冊簿據要完備

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全年所得額2,000萬元,並經扣除107年度核定之虧損2,00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元。嗣經查核,發現甲公司110年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因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占核定之全年所得額2200萬元之比例9%已超過前揭函釋規定之5%,且短漏所得稅稅額40萬元(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稅率20%)亦已超過10萬元,其短漏報情節非屬輕微。國稅局因而依相關規定,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2,200萬元,並調減其列報107年度核定虧損數2,000萬元,予以補稅及就短漏所得額部分裁處罰鍰。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除符合「營利事業之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均使用藍色申報書」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外,亦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始得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中所稱之「完備」,依財政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規定,係以業經依照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營利事業倘有成本費用中之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辦理情事者,應不得適用前開盈虧互抵之規定。惟如符合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規定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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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境外保單 慘補課2千多萬遺產稅 關鍵曝光
11 Sep 2023

繼承境外保單 慘補課2千多萬遺產稅 關鍵曝光

 2023.09.08 03:00 工商時報  洪正吉境外保單屬未經金管會允許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保險金不適用保險金免稅。圖/unsplash 境外保單課遺產稅相關規定有些人會透過境外保單將資產隱藏在海外,此時要特別小心,因為境外保單非屬我國合法保險,未來繼承保險金匯回台灣時,必須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日前有就民眾在生前刻意用境外保單移轉上億元資產,結果被國稅局補課2千多萬元的遺產稅,得不償失。一位黃姓男子日前繼承父親的遺產後,申報遺產總額5,680萬餘元,遺產淨額1,418萬餘元,應納稅額27萬餘元。約半年後,黃男又檢附境外公司投資及境外保險公司通知文件,補申報黃父死亡時遺有美金計價的境外投資及7張境外保單資產,其中,7張境外保單金額高達2.8億餘元,保險理賠金1.12億餘元。黃男原以為保險理賠金可以免遺產稅,但國稅局收到後,重新核定黃父遺產總額為3.68億餘元,遺產淨額1.59億餘元,應納稅額2,270萬餘元。國稅局的理由是,境外保單屬於未經金管會允許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保險金須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適用遺贈稅法有關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的規定。吳男不服,強調他的父親購買境外保單並非基於惡意規避遺產稅,於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又遭駁回,最後告到行政法院,最近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吳男認為,國稅局是依照財政部及金管會函釋,認定他父親生前投保的境外人壽保險,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有關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規定的適用,從而也不符合遺贈稅法保險金免遺產稅的適用條件。不過,法官認為,保險業是特許事業,依保險法第137條規定,內、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因此,遺贈稅法及保險法中,關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並非鼓勵或容許一般人利用此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的遺產稅。從而,只要不是依我國保險法規定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就沒有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的適用,也無從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主張境外保單的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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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支機構統一發票不得借用
4 Sep 2023

總分支機構統一發票不得借用

工商時報 譚淑珍 2023.09.02示意圖。圖/freepik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日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各地成立分支機構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營業。切勿圖一時之便,讓各分支單位借用總機構所領用之統一發票,總機構將課予罰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的分支機構在沒有辦妥稅籍登記前的銷售,開立總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分支機構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高雄國稅局指出,總機構雖沒有實質逃漏稅的情形,分支機構也可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行為罰、第51條第1項第1款擅自營業之漏稅罰,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反給與憑證之行為罰等規定的處罰。但是,高雄國稅局指出,因為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以行為罰。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總機構設於台北,在高雄成立A門市營業,但A門市的稅籍登記尚在申請中,甲公司為圖一時之便,銷售時先挪用總機構的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待A門市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但是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A門市使用之情形,若經國稅局所查獲,仍然會依《營業稅法》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高雄國稅局因而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時,在沒有經檢舉、沒有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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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導致戶籍被遷出 地價稅有解
28 Aug 2023

疫情導致戶籍被遷出 地價稅有解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8.259月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及切結書,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申請退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民眾若在過去兩年疫情期間,因跨境困難而導致戶籍被遷出,使得2021年、2022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以上)課徵,可於今年9月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及切結書,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申請退稅。 財政部賦稅署統計,目前已有3,649件申請改回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核准件數則為3,586件,合格率約98%。這3,500餘件改按千分之2課稅後的合計應納稅額約新台幣793萬元;初估退稅金額至少3千多萬元。財政部提醒,想追回前兩年因稅率調整而多付的稅金,必須在9月22日前申請,超過即不得適用;此外,今年11月開徵的地價稅,如果尚未恢復戶籍者,也須在9月22日前辦妥復籍且申請自住稅率,未辦理者之後已沒有追回條款。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適用稅率不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隨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10累進到千分之55;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2且不累進。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指出,若可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或可申請減免者(如騎樓走廊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樣是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據賦稅署統計,近五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有44萬多件,其中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起適用的案件平均35萬多件,被否准適用的案件平均5萬件。另外,每年有約3.5萬件、即約8%的案件是適用申請,但因為超過申請期限,大此必須等隔年才能適用租稅優惠。依規定,已依規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只要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沒有變更,就不必重新申請。陳慧綺指出,距申請截止日9月22日只剩不到一個月,有需求的納稅人要留意期限。目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是按千分之2課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千分之6;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則是依千分之10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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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建農設 有條件免土增稅
21 Aug 2023

農地建農設 有條件免土增稅

工商時報 賴昀岫 2023.08.18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農地興建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後續也要依規定建築使用,才能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稅局指出,農地上興建的農業設施,必須在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後6個月內,完成建築執照的申請,並依規定建築使用,才能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適用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並非農地上的所有建築設施,都需要申請建築執照。地稅局解釋,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另2003年1月13日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只要是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安全顧慮者,也免申請建築執照。此外,有位林先生因為失業繳不出房貸,土地被法院拍賣,卻收到地稅局通知他繳納土地增值稅,地稅局人員表示,公文是通知他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申請最低稅率的土地增值稅,像他這樣被法院拍賣的土地,法院會先以一般用地稅率(20%至40%)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地稅局則會主動發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地稅局表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農業用地不課徵、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等條件,可以持相關證明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就可以省下至少一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稅。地稅局呼籲,民眾接到稅捐公文的時候,要仔細看、別驚慌,別先入為主覺得不會是好事,因為對於能為民眾節稅、省稅的方法,地稅局都會主動通知及協助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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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獲子公司獎酬 可認列費用
14 Aug 2023

員工獲子公司獎酬 可認列費用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8.11財政部10日發布最新解釋令,不論母公司員工取得子公司相關獎酬,或子公司員工取得母公司獎酬,都可在申報營所稅時,扣除財報認列的薪資費用。圖/本報資料照片財政部10日發布最新解釋令,企業集團為留才或獎勵員工而提供認股權、發行限制型股票等獎酬工具時,不論母公司員工取得子公司相關獎酬,或子公司員工取得母公司獎酬,都可在申報營所稅時,扣除財報認列的薪資費用。 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可能以旗下子公司所提供的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給予母公司員工獎酬。對此,財政部指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控制公司(母公司)應該衡量從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及認列對旗下從屬公司投資成本的減少。控制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就相關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並認列其對從屬公司投資成本減少。不過,財政部也表示,控制公司員工之後如因拋棄獲配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導致沒收所授與員工獎酬時,控制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的收入。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表示,2018年公司法修訂時,為提供集團企業更大的彈性,放寬集團企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若打算透過發行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等股份獎酬工具,增加留才的籌碼,可在章程中明訂發放對象可以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對方公司員工。也就是說,控股企業的母公司可以發員工認股權給子公司員工,子公司也可以發行其員工認股權給母公司員工。當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提供的股份獎酬工具時,母公司需要依照財務會計準則,認列薪資費用,反之亦然。歐陽鴻表示,以往稅法規定中,僅針對子公司員工領取母公司所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子公司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可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費用扣除。至於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母公司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過往無法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扣除。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後,未來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母公司在財報上需認列的薪資費用,也可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費用扣除。但公司若沒收所給予的員工獎酬,原本已認列且扣除的薪資費用,要轉認列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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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讓弟弟搬來同住竟被課重稅 原來有這條!
7 Aug 2023

好心讓弟弟搬來同住竟被課重稅 原來有這條!

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本文共569字2023/08/06 10:54:37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兄弟如手足,弟弟沒地方住,搬來和自己住,不收弟弟房租,一切很合理。不過,少了一動作,可能就會被課重稅。 高雄三民公證最近就碰到這樣案例,哥哥帶著太太,夫妻兩人一臉無奈來到事務所,表示透天住家有空的房間,就讓弟弟把戶口遷回來,和自己一起住,明明沒收租,結果今年報完稅,卻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租金所得,要求補稅。 由於加上租金所得,綜合所得剛好超出一個級距,多補了好多稅。 三民公證表示,這種情況很常見,主要是很多人不知道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有二人證明確實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 至於「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換句話說,房子只要不是給配偶、或爸媽子女等直系親屬居住,就得辦理無償使用公證,否則國稅局就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認定為出租,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要求繳納所得稅。 三民公證表示,上述例子,因弟弟不是直系親屬,因此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實務上,除了常見房子無償借給兄弟姐妹居住,遭課重稅外,也因提供女朋友小孩就學設籍,被認定出租,要求補稅。 三民公證表示,只要當事人找二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簽訂無償借用契約,由公證人作成無償借用契約的公證書,再向國稅局提出此公證書,證明確實沒有租金收入,就可避免被課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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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損失 避免重複列報
2 Aug 2023

企業投資損失 避免重複列報

工商時報 譚淑珍 2023.08.02企業投資損失注意應以實現者申報,還須檢視歷年已列報情形。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還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的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 台北國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也就是說,投資損失的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為計算。另外,台北國稅局說,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來計算。如果是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應從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的投資損失金額。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台幣6,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是1999年間以6,100萬元投資乙公司,因乙公司於2020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但是,台北國稅局表示,經查乙公司曾於2012以及2014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已經於2012及2014年度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及3,300萬元,共5,800萬元,其於2020年度又重複列報2012及2014年度已列報之投資損失5,800萬元,案經核定補稅1,160萬元並裁處罰鍰。台北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還須檢視歷年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列報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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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CRS缺失 財部列七態樣
24 Jul 2023

申報CRS缺失 財部列七態樣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7.23圖為財政部。圖/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金融機構申報CRS(共同申報準則)常見缺失,財政部依去年檢查結果,分三大面向列出七態樣,包括內部管理未訂定CRS遵循流程、作業流程未臻完整和督導與分工架構不完整;盡職審查部分僅提供客戶中文版自我證明表或所提供英文版內容不易理解、未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及合理性、未正確執行無資訊帳戶盡職審查程序、未確保「經理客戶關係之人」持續辦理盡職審查程序;還有申報時漏未申報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控制權之人」相關資訊。 財政部指出,未來每年各地區國稅局都會以風險為基礎,對所轄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同時就檢查缺失請受檢機構改善並持續追蹤,且為使金融機構更瞭解業界整體缺失情形,避免相同問題持續發生,財政部也會於每年檢查後,彙整公布各區國稅局提報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的檢查缺失,提供金融機構自我檢視和精進。至於罰則部分,財政部說明,只要金融機構並非未盡職調查,目前也訂有免罰與減半罰的「免死條款」。其中金融機構若已致力審查,但仍無法取得屬應申報帳戶的稅籍編號等資訊,或是金融機構短漏報件數占應申報帳戶件數10%以下,且在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即可免罰。而金融機構短漏報件數超過應申報帳戶件數10%,但在十日內自動補報,或該金融機構短漏報件數低於10%並在指定期間前自動補報,則可減半罰。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的CRS相關辦法,個人、機關或事業部分短漏報,按裁罰次數分別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至於申報金融機構短漏報帳戶資訊,在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自動補報者處3,000元罰鍰、經通知後依限配合辦理者則處6,000元罰鍰。金融機構未進行盡職審查,依件數多寡和帳戶屬性(是否屬於高資產帳戶),罰金介於20萬~800萬元,但若屬故意未進行盡職審查,最高可罰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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