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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c 2013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遭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按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是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主動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檢舉營業人以低價促銷商品時,定價刻意標示「不含稅」,當交易完成欲索取統一發票時,即告知須另加5%營業稅,致消費者被迫不索取發票,藉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財政部有鑑於此,特別增訂上開有關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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