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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c 2013

個人買賣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如欲採核實課稅,應於今(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以前,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102年起採核實課稅

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除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IPO股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屬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個人如欲「核實課稅」者,須於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提出申請;未申請選定者,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102年至103年適用設算課稅之個人,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0/00~30/00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0.20/00~0.60/00所得稅;其不適用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優惠規定。若適用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
至個人選定核實課稅方式之其他重要規定如下:
一、個人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首次開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
二、個人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申請選定不同課稅方式者,視為選定核實課稅。
三、證券商應於102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之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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