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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c 2013

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1011123台財稅字第10104650010號公告】

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2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2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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