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商標 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4 Feb 2014

不可不知的『呆帳損失認列條件』

企業多數皆使用非現金交易之經營模式,最近幾年景氣蕭條經濟不振,因此企業發生呆帳損失的風險在所難免,若因為疏於相關的催收措施而使得該呆帳損失無法認列,遭到剔除補稅,無疑是雪上加霜,茲將呆帳損失認列之條件,需備置之憑證及常見之疏失彙總列示如下: 項次 發生情形 應備文件 常見疏失 一、 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之呆帳 1、 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外,並應於存證函上寫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業地址。 2、 債務人如居住於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3、 債務人如居住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1、 經營不善及停業展延,與「倒閉、 逃匿」之規定不符。   2、 營業地址在境外且已倒閉,只提示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 二、 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致放棄部分債權之呆帳 1、 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 2、 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1、 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只提示和解書之證明文件。   2、 只取得當地商業同業工會之和解筆錄。 三、 因債務人破產或重整而發生之呆帳 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或重整之裁定書正本。 未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四、 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仍無法獲償部分產生之呆帳 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只提供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無著證明。 五、 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呆帳 1、 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信函。 2、 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1、 只對方書立協議書,放棄該債權請求權,仍無法認列呆帳。 2、 已寄送存證信函,但未送達,亦未收回帳款。 3、 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4、 只提示載有催收文字之電子郵件。 六、 其他 1、 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應收款項無法收回,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2、 工程尾款若無法收取者,應屬呆帳性質,仍需按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銷項發票,不得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3、 外銷業務未能收回貨款應屬呆帳損失而非外銷損失。  稅法針對呆帳損失不同的發生原因,明定應取得不同的證明文件。企業必須特別注意,呆帳損失只有取具符合規定的證明,才能被認定。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