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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Nov 2014

您不能不知道的奢侈稅和房地合一課稅!

2016年前,你不能不懂的奢侈稅 2016年後,你不能不知道的房地合一課稅    奢侈稅如何課徵?一般來說,對持有二年內移轉非自用住宅,按實際交易價課稅,持有期間在1年內賣出,課徵15%的稅,持有期間在2年內賣出,則課徵10%。持有期間則為購入時移轉登記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但尚有常見的幾種情況不在課徵範圍內或排除適用,在此為您整理如下:   情況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者。或符合上述規定,但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述原則,國稅局認為此種出售為生計所需而非投機行為,故非在奢侈稅課徵範圍內。但所謂未成年直系親屬僅限於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孫子女無包含在內,是故,未成年孫子女如持有其他房地,仍可排除奢侈稅之適用。   情況二、預售屋不列入課徵範圍。預售屋因「尚在建構中」被認定為權利的一種,而奢侈稅為貨物稅,故預售屋之轉移係權利之移轉非貨物之移轉,取得之利潤亦不屬於課稅範疇。在為打擊房價、實現租稅公平的立意下制定的奢侈稅,預售屋的買賣卻排除適用無疑是立法漏洞,為此國稅局加強調查銷售預售屋所取得之利潤,應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5%~45%綜所稅。   情況三、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細則第12條表示,以自有土地、與地主合建分售或與其他建商合建分屋等,興建完成後的第一次移轉,房子與土地都免課奢侈稅。如因合理原因退回再銷售,仍視為第一次銷售,免課奢侈稅。   情況四、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得排除奢侈稅之適用。但嗣後再行出售,應以賣方合意解除契約後再次辦理移轉登記日起,計算持有期間。   情況五、銷售農地或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而取得者等。   有些民眾心存僥倖,如利用人頭銷售、更改契約日期或制定檯面上之契約以高價低報等。現今國稅局皆會針對不尋常案件調查其金流,如經查核屬短報、漏報及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將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外,如有詐欺之事實,將另外受罰。 奢侈稅於政府為趨緩節節升高之房價並平息民怨之高度壓力下,迅速通過立法,其結構有所不足及欠缺考量,實質效益不彰。故府院於近日表示,以「不影響經濟發展,但必須兼顧公平與財政目的」為改革目標,將明年(2015年)訂為房產稅制改革新年,預定後年(2016年)全面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目前初步決定房屋交易利得將採雙軌課稅制,分離課稅但合併綜所稅申報,並且持有年限10年以上者將給與減徵優惠。名下僅有一屋的家庭,出售房價3,000萬以下之自用住宅將不必再繳所得稅。不過,並非所有自用住宅都可以無條件免稅,財政部傾向另設排富門檻,房價逾3,000萬以上、或大面積住宅,即使符合一屋條件,也不在免稅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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