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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Dec 2014

公司股東僅一人時,其清算人應由誰擔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其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若是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就可以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當公司經股東會決議結束公司時,同時會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故一般都以董事長為清算人。   但若遇上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法人股東時,依經濟部商業司之解釋函文所示: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1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第2項規定:「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解散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尚無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而選任清算人之問題。又有關清算人之產生,清算期間如有變動,可由唯一法人股東指派,並向法院聲報(本部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4800號函參照),先為敘明。   又經濟部103年11月3日經商字第10302128450號函,案述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法第24條參照),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由董事甲、乙、丙等三人為法定清算人,惟該三名董事倘無意願擔任清算人,而公司章程又無規定清算人人選,且一人公司尚不得經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的情況下,為便利公司之清算,使公司儘早了結現務,藉以保障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應可由該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指派適當人選擔任清算人,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俾執行公司清算有關事務,以善盡社會責任。末按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是以,有關公司清算之相關事宜,仍以管轄法院之意見為準。   故一人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監事是由法人股東指派,股東會的職權由董事會取代,故公司結清算則由董事會決議,而非股東會來決議,此時若董事們都無意願擔任清算人,可由該公司之法人股東指派適當人選擔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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