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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ar 2015

設立境外公司投資台灣公司節稅情況剖析

於2014年底的台北101出售案,頂新集團約以250億元之金額出售台北101股權給馬來西亞IOI集團之交易案,淨賺逾170億元,該案件約有36億元交易之獲利無需繳納所得稅;以及2012年的壹傳媒交易案,香港壹傳媒主席黎智英以總價約175億元出售台灣壹傳媒,所有獲利無需繳納所得稅。分析此二案件情況如下:   頂新集團案件情況   頂新集團由旗下四間公司持有台北101股權,分別為頂基、頂安、頂立及頂固,其中頂固持有5.34%之台北101股權,而頂固公司之股權為“英屬維京群島商 GOLDEN SHINE”百分之百持有,該交易將規劃為非由頂固直接出售台北101股權,而是以出售頂固母公司所持有頂固百分之百股權之方式,讓馬來西亞商IOI間接持有台北101中5.34%之股權。   壹傳媒案件情況   壹傳媒集團旗下之壹電視、蘋果日報、爽報及壹週刊,其中蘋果日報、爽報及壹週刊皆由境外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股權,藉由出售境外公司股權之方式,由新買家間接持有三事業之所有權。   兩件案件均規劃以境外公司的名義回台投資台灣公司,於轉讓公司股權時,由境外公司出售持股,因賣方非中華民國法人(頂新案件賣方為 “英屬維京群島商 GOLDEN SHINE”),而交易客體(頂新案件為“英屬維京群島商 GOLDEN SHINE”之頂固股份)即使為中華民國有價證劵,因證所稅停徵,亦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故無須繳納所得稅,而達到節稅效果。雖政府表示將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課徵所得稅,惟與現行法理不符,易有爭議。   若無境外公司之規劃或該公司尚有其他事業/資產之投資而需直接出售台灣公司之股權,以頂新集團為例,旗下頂基、頂安、頂立三間公司,出售台北101股份交易金額約為215億元,將被課徵千分之三的證劵交易稅約6千4百萬,股票交易獲利170億元減除境外交易36億元之獲利後之境內部分換算約146億元,也將併入三家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中計算所得稅基本所得稅額,現今基本所得稅稅率為12%,最後企業盈餘分配時也將併入股東之個人所得內課稅,後續之稅賦繁多,故稅務規劃應提早進行,才能做最適當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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