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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Sep 2015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發布

財政部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為利實務執行,該部特於104年7月21日發布財政部1040721台財稅字第10404597060號令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共分為「總則」、「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附則」等5大部分,計21點。重點如下: 一、 總則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適用本要點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二)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另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二、 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一) 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二)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為原則。另對個人因繼承或受遺贈等取得房地情形為例外規定。 三、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 (一)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二)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出價取得者)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 個人與其配偶如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而有分居情形,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條件者,得個別認定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優惠規定之條件。 (四) 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僅得減除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與舊制互為減除。 (五) 適用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或扣抵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四、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 依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分別規定其房屋、土地交易所 得計算及申報方式。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境外公司股權符合本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於第20點明定其股權持有期間、持有股權比例之認定、境內房屋、土地價值占該境外公司股權價值比例之認定、所得計算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規定。 五、 附則 個人逾期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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