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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ct 2015

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之可扣抵稅額計算

財政部於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兩稅合一規定,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於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即適用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規定。   惟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於計算可扣抵稅額時,並非所有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均須減半計算,僅限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及外國股東。茲彙列各類股東計算可扣抵稅額原則如下: 對象 修正前 修正後 本國個人股東 股東可扣抵稅額全數抵減綜所稅 股東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綜所稅 外國股東(含個人及營利事業) 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所稅部分全數抵繳應扣繳稅額 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所稅部分半數抵繳應扣繳稅額 本國法人股東 維持原課稅制度,即經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分配。股東針對取得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所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待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依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另提醒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時,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金額,仍需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而非以減半之金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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