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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ec 2015

補充保費最新修正及2015年申報注意事項

各界關注已久,衛生福利部終於在104年12月2日正式公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給付保險對象之利息、股利、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的單次給付金額,從原先的達5,000元調增至達20,000元,方需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另外尚有一項修正案為調降健保費費率,將一般保費費率從現行的4.91%降至4.69%及補充保險費費率從2%降至1.91%。目前該案已由衛生福利部的全民健康保險會開會通過,尚待正式發布後實施。   二代健保制度實施至今,仍有許多細節的規定並非眾所皆知,故本所在申報2015年補充保險費前整理出下列應注意事項以供參考: 一、公司負擔補充保費常見的疏漏狀況為: (1)免稅及其他所得等非所得稅代號50的項目,不應列入而誤計。 (2)負責人、兼職人員薪資,應計入而未計。 (3)雇主的投保金額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員工不需計入。 (4)僅雇主一人加保之投保單位無需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二、代扣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常見的疏漏狀況為: (1) 計算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補助性質之給予或代金,如結婚、教育、旅遊、喪葬、醫療及保險費補助款等,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 (2) 自104年7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20,008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三、短扣、短繳的處理規定: 常見的短繳原因有薪資或投保金額有所調整、金額計算錯誤及漏未繳納,應依原短繳月份、短繳金額列印繳款單補繳。 四、溢扣、溢繳之處理: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若溢扣金額已繳納可選擇申請退還或就應扣繳保險內留抵至下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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