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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Dec 2015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大檢視

一 法令規定   2015年2月4日公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條文,其中為避免企業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勞工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增訂第2項要求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達到退休條件之勞工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其中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條件如下:   ·第53條第1款: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第53條第2款:工作25年以上者。   ·第53條第3款: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第54條第1項第1款:年滿65歲者。 二 處罰及影響   若企業未依限補足者,主管機關將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課予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就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三 稅務規範   而有關稅務方面,依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此次若依規定需補足之提撥金額龐大,且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15%,依財政部1041110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四 建議及因應   時值年終,企業應儘速依上述規定先清查適用勞退舊制人數及選擇勞退新制但具舊制保留年資人數,再針對次一年度內預估達到退休條件之勞工予以估算勞工退休金數額,與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年終估算餘額比較,評估專戶是否提撥不足而須補提差額,及早掌握資金需求籌措現金,務必於105年3月底前依規定補足。   另就長遠而言,依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目前多數企業仍以薪資之2%進行提撥作業,故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狀況未必充足,企業宜檢視是否須調整退休金專戶之長期提撥率,減緩因相關規定可能造成的現金流量衝擊,以確保資金流動之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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