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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Jan 2016

公用事業改開立電子發票注意事項

一、 公用事業範圍:水、電、瓦斯、電信。但如『台鐵、高鐵』等的『交通運輸』非屬公用事業。 二、 何時開立:『105年1月』係指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所屬年月』。 三、 消費者何時可列印或查詢公用事業開立的電子發票 1、 公用事業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視為交付電子發票 (1)B2C(營業人對一般消費者):公用事業應於開立電子發票48小時內。 (2)B2B(營業人對營業人):公用事業應於開立電子發票7日內。 2、 已繳費之通知單或憑證所列載具號碼中之『載具流水號(10碼)』為列印電子發票之必備要件。 ☆載具號碼:年期別(5位)+載具流水號(10位)+檢核碼(15位) 載具樣章如下: 3、 查詢公用事業開立的電子發票之網路平台 (1)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2)公用事業建置的『電子發票用戶平台』 四、 營業稅申報方式 1、 網路或媒體申報:電子發票之網路平台→媒體申報txt檔【路徑:https://www.einvoice.nat.gov.tw/登入/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批次申請) 】。 2、 人工申報:營業人填寫『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明細表』(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具發票字軌號碼;若不知,則填具載具流水號) 3、 登記人≠使用人:營業人尚未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名稱不符者,如該營業人確為實際繳費者,於105年12月底前(過渡期1年),該營業人所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雖為買受人名義,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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