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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r 2016

臺加租稅協定

租稅協定再增加了一個國家。我國於105年1月正式與加拿大簽訂「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以下簡稱臺加租稅協定)」自收到後通知日的隔年(1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適用。   臺加租稅協定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 一、 居住者:指符合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二、 雙重居住者:同時符合雙方稅法規定之居住者(例如僑民),適用「破除僵局原則」決定適用協定之居住者身分,並僅於其居住地國就雙方來源所得課稅,於所得來源國適用本協定利益。舉例個人同為臺加雙方領域之居住者,其身分決定如下: 1、 於一方領域內有永久住所,視為該領域之居住者;如雙方均有永久住所,視其為與個人及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領域之居住者(主要利益中心)。 2、 如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領域不能確定,或於雙方領域內均無永久住所,視其為有經常居所之領域之居住者。 3、 如於雙方領域內均有或均無經常居所,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應致力於相互協議解決之。 適用稅目 所得稅。 主要減免稅措施 營業利潤 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免稅。 投資所得 一、 股利: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20%以上,上限稅率10%;其他情況上限稅率15%。 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 權利金:上限稅率10%。 財產交易所得 一、 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免稅,僅由該轉讓人為居住者之領域課稅。 二、 提供離境稅特定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基於加國對於終止加國居住者身分時視為已在加國轉讓財產並予課徵離境稅,嗣後若轉變為臺灣居住者,於實際處分財產產生所得時,依據臺加租稅協定應參考中止加國居住者身分時該財產被認定之公平市價與實際處分收入孰低來認定,避免重複課稅。 關係企業移轉訂價 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雙方重複課稅問題。 爭議解決 相互協議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並得向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此外,我旅加退休僑民自我方取得之養老金所得,如我方稅法將居住者取得之退休金排除於課稅所得之外,加國應給予相同之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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