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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Mar 2016

政治獻金捐贈申報所得稅規定

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已於105年1月16日進行投票,對於105年5月申報104年所得稅時,可將104年度中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捐贈金額做為個人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其限額規定如下:
捐贈者 捐贈列報限額 個人 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營利事業 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惟提醒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上列之個人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
不符規定項目 说明 收據 未取得或取得未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收據

受贈者資格 政黨: 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原103年申報時為2%)。
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104年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101年度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104年降到1%,則新增綠黨、新黨和健保免費連線;若為新成立之政黨則依105年度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參選人 :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 捐贈者資格 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者舉例如下
1. 未具有選舉權之人(年滿20歲且沒有受監護宣告者)、香港、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人民(不包括雙重國籍之國民)。
2.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不包含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其設立當年度之損益尚未結轉,尚未有累積虧損發生。
3. 香港、澳門、大陸或外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大陸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而主要成員之認定,係以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董監職務名額超過1/3、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超過30%或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超過1/3者。
4.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捐贈期間 未於規定得捐贈期間對參選人捐贈。依規定此次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得捐贈期間為104年5月20日至105年1月15日止;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為104年4月1日至105年1月15日止。 捐贈總額 超過政治獻金法對每年捐贈總額之規定: 受贈者 捐贈者 政黨 參選人 同一 不同 同一 不同 個人 30萬元 60萬元 10萬元 20萬元 營利事業 300萬元 6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人民團體 200萬元 400萬元 50萬元 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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