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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Apr 2016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章免規費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章免規費

一、最新消息   
 
因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致使中小企業必須修訂章程以遵法令,為免造成民怨,經濟部同意專為此項修章而辦理之變更登記,予以免收規費,已於105年4月11日發函通知相關單位如下: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4月11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502407930號
主旨:有關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請查照。
說明:
一、 按104年5月20日公布之公司法第235條已修正刪除第2、3、4項員工分紅之規定,另公司法第235條之1增訂有關員工酬勞之規定,係為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之立法目的。前揭修正條文自104年5月22日生效,公司至遲應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正。考量依上開規定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係基於法律變更所致,爰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且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應予免收登記規費。
二、 已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並已繳納規費者,得於嗣後辦理變更登記時減收登記規費新臺幣1,000元。
三、 本部104年7月9日經商字第10402065700號函,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二、公司法第235條之1法條及修章之相關資訊
  
  高平已於今年1月初以電子報載明修法內容與相關訊息,提供 貴公司參閱,由於公司應依規定儘速修正章程,至遲應於105年6月30日前完成章程之修正高平再次關心且提醒您,並再次提供公司法第235條之1法條及修章之相關資訊,讓您參閱。
  1.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條款之對象限於股東,不包含員工: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2. 明定員工酬勞分派條款(與盈餘分配條款分開):
    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若有獲利,需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比率之訂定,可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等三種方式表達;例如:2%、2%至10%、或2%以上,不低於2%等均可行。
  3. 公司如擬發放董監事酬勞應於章程中明文規定 
    公司如擬發放董監事酬勞應比照員工紅利之作法,於章程中明文規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比率訂定限以上限之方式為之。倘章程未明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即認定為公司不發放董監事酬勞,日後尚不得以股東會決議之方式代替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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