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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ug 2016

勞基法第36條修正案:所謂的「一例一休」

勞基法第36條修正案:所謂的「一例一休」
 
       近期行政院提出的勞基法第36條修正案:所謂的「一例一休」起因於2014年12月修正的勞基法第30條,該條文訂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希望能讓勞工在每日上班8小時的情況下,達到周休二日的目的,但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仍為:「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使有部分企業將每周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使得勞工依然無法周休二日。
 

(圖/翻攝自行政院臉書)
   
   
故本次修法主要是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修正,在了解一例一休之前首先要先認識勞工的「例假」與「休息日」之分別,例假及休息日差別在於出勤之條件,例假依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需「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停止假期,並於同條條文規定「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出勤的條件相對嚴苛;而休息日只需依勞基法第32條延長工時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並注意同條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即可。了解例假與休息日的差別後,再來看修正後的勞基法第36條條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將休息日出勤的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法條明定了應有的1日例假及1日休假即為所謂的「一例一休」,惟勞工團體仍認為此修改案仍無法落實全面周休2日,應直接修改為2例假才能真正達到周休2日的目的,但資方團體乃認為例假出勤條件太嚴格,企業無法因應訂單情況調整人力,故抵制2例假的聲音,使得勞資衝突不斷。

 

(圖/翻攝自行政院臉書)

 
    了解了例假與休息日的差別後,再來看修正後的勞基法第36條條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將休息日出勤的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法條明定了應有的1日例假及1日休假即為所謂的「一例一休」,惟勞工團體仍認為此修改案仍無法落實全面周休2日,應直接修改為2例假才能真正達到周休2日的目的,但資方團體乃認為例假出勤條件太嚴格,企業無法因應訂單情況調整人力,故抵制2例假的聲音,使得勞資衝突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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