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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ug 2017

一探洗錢防制法

一探洗錢防制法
 
       我國洗錢防制法自民國85年訂制定時,為亞洲地區率先通過洗錢防制法專法之國家。最近一次修法為民國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於今(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
台灣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會員國,有遵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義務,金管會於106年5月22日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為落實洗錢防制之相關規定,除金融機構外,亦將非金融事業之特定行業納入洗錢防制之申報單位。
茲將金融及非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重點分析如下:

境外金融:(Offshore Banking Unit-OBU)

       OBU帳戶原為吸引跨國公司到台灣從事金融活動而設計之金融單位,為遵循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治法等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且需定期更新客戶身分資訊,並過濾有無疑似洗錢交易,因跨境洗錢風險最高,故金融機構的控管趨於嚴格。金融:(Offshore Banking Unit-OBU)


OBU客戶被要求提交之文件:
  1.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核發之公司註冊證明書
  2. 公司章程
  3. 董事名冊
  4. 股東名冊
  5. 實際受益人名冊
  6. 董事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影本及護照影本)
  7. 註冊地之當地註冊代理六個月內簽發之董事在職證明
  8.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六個月內簽發或效期內之存續證明
OBU業務洗錢觀察指標:
  1.  一定期間大量或多次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且與該公司業務需求不符
  2. 境內外帳戶多次匯款,明顯看出有人頭戶問題或過度頻繁
  3. 經常存入境外發行的旅行支票或是外幣匯票
  4. OBU帳戶累積大量餘額及經常匯出大額款項到國外特定帳戶
國內金融:(Do-Mestic Banking Unit-DBU及個人戶)

超過新台幣50萬元的存款、提款及換鈔,銀行會對客戶審查申報,並留存客戶資料;另外購買悠遊卡等電子票證超過50張(總額超過新台幣50萬)也都要申報。

DBU業務洗錢觀察指標:
  1. 同一帳戶在一定期間內的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
  2. 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於其帳戶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每筆略低於一定金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的現金辦理存、提款,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
  3. 客戶突然有達特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帳戶)、不活躍帳戶突然有達特定金額以上資金出入,且又迅速轉移。
  4. 客戶開戶後立即有達特定金額以上款項存、匯入、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款項達特定金額以上,或是筆數達一定數量以上,且又迅速轉移。
  5. 客戶經常於數個不同帳戶間移轉資金達特定金額以上。
  6. 客戶經常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方式處理有關交易流程。
  7. 客戶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並達特定金額以上。
  8. 客戶經常代理他人存、提或特定帳戶經常由第三人存、提現金達特定金額上。
  9. 客戶一次性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申請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收益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合計達特定金額以上。
  10. 客戶結購或結售達特定金額以上外匯、外幣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是其他無記名金工具。
個人出入境申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新台幣現鈔10萬元以上。
二、人民幣現鈔2萬元以上。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美金1萬元)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
四、總面額達一定金額(美金1萬元)以上之有價證券。
五、總價值達一定金額(美金2萬元)以上之黃金。
六、總價值超過50萬元的鑽石、寶石或白金,只要不是自用,就需向海關申報。
七、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
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現鈔需全數沒入;黃金、有價證券及鑽石、寶石等,處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的同等價值罰鍰。

銀樓業納入洗錢防制範圍:

       以往只有在民眾賣黃金給銀樓時,銀樓需要登記,未來則是消費者用現金購買黃金條塊都要登記,金飾則是50萬元以上需要登記並通報調查局,但因信用卡為實名制,所以若是用信用卡支付就不需登記,至於國際精品名牌雖然有銷售貴重珠寶,但因為也銷售服飾包鞋等,並非登記銀樓,因此不在這項對銀樓業的洗錢防制規範中。
另外,動則百萬元的名表,也尚未被列入洗錢防制規範。但據了解,這些都是洗錢防制法下一步要規範的對象。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主要需要避免的有下列情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客戶拒絕或無故拖延提供相關身分資料、使用假名、假冒他人名義或偽變造身分證件。
  • 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或以現鈔支付定金以外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 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 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較低價記錄。
  • 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
律師、公證人、會計師 

      律師、公證人及會計師對於客戶交易事項負有監督的責任,基本上若有下列情形時,都將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二、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三、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四、委託關係結束後,發現客戶否認該委託、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係被他人所冒用。

信託及公司提供服務業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若有疑似洗錢情事,將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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