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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ep 2016

暫繳申報

暫繳申報開跑了
 

     政府為便利國庫資金調度,並減輕營利事業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一次負擔大額稅款的壓力,所得稅法乃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制度,其暫繳相關規定如下所述:
 
一、暫繳期間:

採曆年制者每年9月1日~9月30日(餘類推9個月)

二、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一般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0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以105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 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三、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1)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2)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6)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7)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四、逾期未辦暫繳:

(1)10月31日以前已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逾10月31日未辦理暫繳,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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