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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Oct 2017

虛擬貨幣交易課稅-比特幣

虛擬貨幣交易課稅-比特幣(Bitcoin)  
 
一、源起
  隨著比特幣匯率飆升至美金5,000元以上,即使各國外匯管制體系對比特幣之適用性並不一致,但無疑全球正興起一股比特幣風潮。何謂比特幣?簡單而言,比特幣就是全世界一堆網路使用者們,用電腦網路P2P共同架構出來的虛擬貨幣。與傳統貨幣不同,比特幣並無政府中央發行機構,而是採用加密技術驗證,係去中心化之加密貨幣。每個比特幣,皆對應著一個根據複雜算法生成的方程組,就像每張人民幣上的「唯一序列號」,有了這個序列號,你就算擁有這枚比特幣了。

二、課稅與否
  美國國稅局(IRS)於2014年3月將比特幣這類虛擬貨幣認定為資產而非貨幣,只要有交易獲利就需課稅; 2015年 10 月 22 日歐盟最高法院正式宣佈比特幣是貨幣而不是商品,另日本更修訂虛擬貨幣新法規於2017年4月1日起適用,正式規範比特幣和電子貨幣作為貨幣之流通管理,這意味交易比特幣的地位是貨幣交易,無需繳納交易稅。而台灣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早於2013年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聲明比特幣不是貨幣,係屬「數位虛擬商品」,與美國定義比特幣為資產而非貨幣之政策相符,即使台灣稅務上尚無明確規範,惟依其定義性質其有關交易可能適用稅務規定如下:
  1. 個人接受數位虛擬商品作為酬勞:
    若接受以數位虛擬商品所支付之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如;薪資或酬勞),需課徵所得稅
  2. 營業人如收取數位虛擬商品作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對價
    性質上似屬以商品交換商品之交易行為,與金融業務或金融商品無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3. 營業人銷售數位虛擬商品並收取代價: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屬銷售勞務範疇,需依法課徵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營業人如有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入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5%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但買受人如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而其買賣行為之增值利益,較接近以物易物的財產交易所得,與一般財產交易相當,需課徵所得稅
三、結論:
  在台灣即使因含有較高之風險,金管會禁止金融機構交易比特幣,只有部分交易平台或商店,可以購買或支付比特幣,但網際網路跨國界交易頻繁,比特幣等電子虛擬貨幣在台灣逐漸興起,建議宜儘速對於以比特幣等電子虛擬貨幣所涉及之交易、流通及儲存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建立明確相關稅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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