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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ov 2017

大陸.資金.對策/大陸計算納稅時間點新規分析

2017-10-31 00:56 經濟日報 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中國註冊會計師 周芳
 

37號文規定利潤匯出和股權轉讓所得稅都是在實際支付時才需繳稅,匯率則是按實際支付日的匯率為準。

上周五(10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困擾台商已久的利潤匯出所得稅,與股權轉讓所得稅兩者的納稅時間點,出台37號文《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重新規定2011年24號公告與2009年698號文的納稅截止時間,對台商今後的納稅金額和納稅時間,及引起巨大爭議的滯納金與匯率如何計算問題,產生深遠且重大的影響。

一、股息、紅利、資產轉讓所得的納稅時點將延後至實際支付再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的24號公告中曾規定,像台商這樣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股東分配股息、紅利時,須在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當天就要為境外股東代扣代繳所得稅,且必須在七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並實際繳納稅款。

問題是實務中,台商都是先做出利潤分配的股東決議,然後在帳上將利潤分配做成“應付股利”的會計處理,等到資金充裕時才會將股利實際匯出到境外,如果按2011年24號文規定,台商在剛做成利潤分配的股東決議之日起,七天內就要馬上納稅,對台商來說既不利資金調度,也會造成資金壓力。

另外,根據2009年698號文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稅也一樣須在股權買賣雙方簽定合同或協議當天起七日內,就必須主動向所在地稅務局申報繳納所得稅,否則,不管是2011年24號文的利潤分配所得稅,或是2009年698號文的股權轉讓所得稅,稅務局都可要求按應繳稅當天起到實際繳納稅款之日為止,依每天萬分之五稅款的比例繳納滯納金,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不小心的台商,最後繳納滯納金的金額還超過原來就該繳交的稅款原因。

這次的37號公告,把上述利潤分配和股權轉讓的稅款繳納時間,通通改為實際支付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款時,才需要為境外股東進行代扣代繳的義務,也就是說台商不用再擔心一但做出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決議,或簽定股權轉讓合同,七天內就要馬上繳交所得稅,如此一來,將有助於台商進行更細部的資金安排,也可以爭取進一步資金效益。

二、以外幣為計算基礎的財產轉讓收入和淨值計算,都是按支付日的人民幣匯率作為計價基礎

37號公告除了解決繳稅時間點的爭議外,還針對財產轉讓收入和財產淨值兩項,若是以外幣計價時,可按款項「實際支付」當天的人民幣中間價匯率折算為人民幣,至於「財產淨值」,則是這次37號公告首次提出的新概念,也就是投資成本為初次投資時,實際支付的款項或受讓成本。

簡單說,37號文規定財產轉讓收入和成本,都須按支付當日的匯率計算,所以不同出資幣種間的匯率波動,也會實際影響所得稅繳納的金額,這樣在計算上便有了統一標準,執行起來將更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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