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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Nov 2017

個人CFC制度通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個人CFC制度通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繼105年營利事業CFC制度通過後,為避免企業假借個人名義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保留原應歸屬我國個人海外營利所得,以規避納稅義務的情形,配合「所得稅法」修法,建立個人CFC制度,於今年五月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何謂CFC?CFC是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的縮寫,指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由本國居民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公司。個人CFC相對於營利事業(法人)CFC之認定適用要件分列如下:

  個人CFC制度生效前,海外所得於被給付年度,即該境外公司分配盈餘時,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生效後,適用CFC制度之公司,即使未分配也視同分配,故該部分海外所得於境外公司獲利當年即須依持股比例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課稅。

 
 
依據最低稅負制規定,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才須申報,且基本所得額享有670萬元免稅額(該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超過免稅部分以稅率20%課徵。
 
  個人反避稅制度比照營利事業反避稅制度有上路三前提:包括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版肥咖(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落實執行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以及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最快2018年才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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