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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ec 2017

大陸.資金.對策/台資銀行在「內保外貸」新政下的業務重點

2017-12-05 01:39  經濟日報 張二飛(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部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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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允許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大陸,為兩岸台資銀行開啟新的業務合作空間。

雖然2014年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大幅放寬了銀行、企業跨境擔保的融資條件,但期間出現企業惡意履約,或通過內保外貸套利套匯,甚至是刻意繞過外匯管制的種種情況,逼得外管局不得不對銀行承做的內保外貸業務進行嚴格查核,並進一步提高企業辦理跨境擔保業務時的各種條件,同時對內保外貸政策進行調整,而這些調整恰恰最值得台資銀行在開發大陸業務時多加利用。

一、2017年內保外貸政策變化

1、銀發〔2017〕9 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說明全口徑外債下內保外貸將占用銀行外債額度,也就是在表外融資(或有負債 )定義中,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額度,須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的加權餘額進行計算,也就是內保外貸業務從最早只單獨占用銀行對外擔保額度,到2014年29號文完全放開,再到今年9號文須按開證金額的20%占用銀行外債額度,這當中對台資銀行的大陸業務將產生實質影響。

2、匯發〔2017〕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允許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大陸使用,給予大陸境內台資銀行與台灣總行、分行,或香港等其他台資銀行境內分行進行業務合作,債務人可通過向大陸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但若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的履約情況,則相關結售匯都會被迫納入銀行自身結售匯進行管理。

二、台資銀行業務開發重點

一方面由於內保外貸業務須占用銀行外債額度,另一方面則是外管局嚴查內保外貸業務,造成銀行監管風險較大,所以台資銀行要從以下幾方面保守地進行內保外貸業務。

1、利用內保外貸承做貿易項下融資業務

部分台商在台灣的公司規模較小,可提供的擔保物也不夠,導致融資能力不足,而且大陸境內公司常常因為須擴大生產,也無法將盈利匯出,此時便可將大陸境內資產先抵押給台資銀行大陸分行,再由境內分行開立Standby L/C,擔保台灣的公司在台灣的台資銀行取得借款,資金最好用於採購原料等貿易項下。

另外還可通過內保外貸方式,進行跨境無追索權的轉讓債權,用於支付母子公司間採購款,所謂貿易項下的融資業務由於具有真實的交易行為,相對從境外企業直接借款的內保外貸業務比較不那麼敏感。

2、承做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大陸的業務

也有情況是大陸台商在大陸有投資需求,或是資金較為緊張,無法用分配利潤方式在境外取得資金,另一方面也是台資企業利潤分配須繳納10%的所得稅。  如果大陸的台資企業利用內保外貸作法,用大陸台商的境內資產進行擔保,在境外取得借款後,用在境內新設企業的入股或收購等途徑,從而實現資金回流到大陸的作法。

內保外貸資金不論是以投資還是借貸方式回流至大陸,都須按外管局規定開立專戶,並由境內銀行對資金用途進行審核後才能支付,開立Standby L/C的台資銀行大陸分行,可爭取將帳戶開設在自己銀行內,如此一來,境內台資銀行便可完全掌握該筆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到大陸的最後用途,有助於降低內保外貸資金用途不明的外匯監管風險。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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