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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Feb 2018

所得稅制修正-三讀通過

  去年為了建立「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達到「合理分配、全民受惠」之稅制優化效果,檢討所得稅制,於今年1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已於2月7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修正後內容如下:

對個人綜所稅1.調整綜所稅稅率結構(5%、12%、20%、30%、40%),取消45%
2.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
5.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2.5萬元提高為12萬元
6.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
股利所得1.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2.修正股利所得課稅制度-下列兩方式擇一適用:
A.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給予股利8.5%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
B.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對公司營所稅
1.營所稅稅率由17%提高至20%
 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逐年調整
 (107年18%;108年19%;109年20%)
2.獨資合夥組織不課徵營所稅
3.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由10%降為5%
4.刪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對外資外資股東1.股利所得扣繳稅率由20%提高至21%
2.取消未分配盈餘稅抵繳稅額
 

  注意以上修正案有關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於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股利或盈餘,應按21%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自107年1月1日起適用;取消外資股東未分配餘額抵繳稅額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其餘措施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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