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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Aug 2018

買賣外幣賺價差 三招節稅

2018-08-03 02:43 經濟日報 記者 蘇秀慧/台北報導


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利得要課稅,並教你三招節稅。 本報系資料庫
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利得要課稅,並教你三招節稅。 本報系資料庫

近期美元匯率走升,美元兌新台幣呈現升值趨勢,不少民眾趁勢進行外匯操作賺取價差,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利得要課稅,並教你三招節稅。

近期因金融市場預期美元升息等因素,造成國際美元匯率走升,以致美元兌新台幣呈現升值趨勢。

民眾若想趁勢進行外匯操作賺取價差,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除了應評估投資獲利及風險外,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利得也要注意相關課稅問題。
 



南區國稅局同時教你三招省稅。首先,民眾買賣外幣獲利,應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 其次,若發生匯兌損失,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第三,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舉例來說,民眾以新台幣290萬元買進10萬美元,當時1美元兌換新台幣為29元,後來美元升值到1美金兌換新台幣30元時,匯差部位浮現,民眾把10萬美元全部換成新台幣300萬元,產生匯兌收益新台幣10萬元。

如果,當年度民眾另有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損失新台幣15萬元,則可先由匯兌收益新台幣10萬元扣除後,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0元。

至於還有匯兌損失新台幣5萬元尚未扣除部分,得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南區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有從事外幣匯兌投資,應妥善保存買賣外匯交易水單,或外幣帳戶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誠實申報。

其次,如發生漏報,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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